作为中国最高学府,清华大学鼎鼎大名,近日一则“清华学姐诬陷学弟性骚扰”的新闻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这个事件并不复杂,11月17日,清华大学2020级某学弟在食堂不小心书包蹭到一名2019级美院学姐,被此2019级美院学姐认定其用手猥亵自己臀部,于是强行查看其学生卡,随后公开其姓名等信息,在朋友圈等平台诬陷其性骚扰,称要让这名男生体验一下“社会性死亡”。
该消息大肆传播,给该学弟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性影响,好在现场有监控。在这名男生要求下,相关单位调监控,结果监控显示并不是“手”而是男子背包碰到了学姐。
在有关事实明晰后,该学姐以保护自己“隐私”为由,并不愿意与该学弟直接接触,而是通过辅导员进行传达歉意,并称“此事也不是无中生有”、“相互道歉”即可。
要求别人“社会性死亡”,而自己却担心“隐私泄露”的双标做法使得大众感到愤慨,也让男生觉得太轻描淡写,自己受到了“尊严与人格”伤害。
对于此类事件,该学弟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件事情背后又有什么深层次的因素值得我们思考?男性被诬陷性骚扰又该怎么办?
我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还是挺震惊的,清华学子理应不至于如此,也能感受到到群众的愤怒,当然因为我作为围观群众也是愤怒的。
说到底,这位当事人学姐在道德层面,太过于严于待人、宽于待己,把“维权意识”这面带刺盾牌用成了主动攻击的武器。
虽然法律对于女性权益保护是有所规定,但是该学姐的行为不仅在道德层面比较不公正,在法律层面也犯了“未定罪先处罚”的错误。
不过好在法律都是公平的,很简单,该学弟可以选择起诉该学姐,可以考虑“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中,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以够得上为“情节严重”。
即使严重程度够不上《刑法》层面的“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也可以要求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学弟先找辅导员提出自己要起诉的请求,辅导员是有必要提供其个人信息的,不给的话目前网上都已经随处可见,然后去法院进行起诉。
必须承认,该学姐的初衷的确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这种“维权意识”并没有错,但其在还未确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采取了“舆论武器”,犯了“未定罪先处罚”的错误。
即使事情清晰之后仍以“鼓励女性保护自己”作掩饰,但不得不说,对于权利的“过度”维护,并以此作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武器,不仅起不到该学姐所言的“鼓励女性”的作用,反而会使得真正受害的女性(包括女权在内)面临更大的质疑。
当初“罗冠军案”时,我就说过,每一次“反转”消耗的都是公众的信任,也会增加真正需要保护者的维权难度。
不仅如此,每次女性的过分维权都会加大男女间的对立,加剧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分歧。
例如,日本对于“电车痴汉”的大力打击最后导致只要女性一喊,全车男性神经紧绷,甚至出现男性不得不日常采取“双手抓住吊环”、“双手举高投降”等措施以自保。
并非说是不该维护女性权益,相反,我们的确应该加强,但对于凭借“优先保护”侵害他人名誉的“诬陷”行为,应该得到谴责和打击。
事实上,一个人,尤其是一个男性假如被“诬陷”了,所受的伤害不是施害者的道歉就能解决的。
除开罗冠军反转事件,还有刘强东被控强奸事件,2017年7月,一微博用户多次发博,指认西华县某校校领导性侵小学五年级女生多达十七八次,受害人是其侄女,导致该领导被停职处理,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即使后来《人民日报》报道,“‘遭老师强奸案’女童改口承认骗人,哭着向老师道歉,但当事人名誉受损事实已经无可挽回。
有人说,那你辩解就好啊?就拿此次事件来说,该学弟在真相大白后尝试在各个平台说明情况,并表达自己想要维护自身法律权益的意愿。
结果被一群女拳讽刺其“一个大男人斤斤计较”、“你的学姐也因为遭遇了网暴”、“你写的字真难看”等等,一些“受害人有错论”、“她已经知道错了”等强盗逻辑实在令人无奈。
于是,你知道男女对立怎么进一步加剧的了吗?
这件事情其实细思极恐,如果没有监控,这件事情会是什么结果?
这也是我为什么觉得包括这一学弟在内的公众都应该较真的原因,罗冠军案、刘强东案...,被诬陷的男性付出惨痛的代价,而诬陷者却从未得到责任追究。
试图追责还会被扣上“斤斤计较”、“歧视女性”、“不想想她为什么控诉你”等等道德高帽,一次加一次的“轻纵”只会造成道德滑坡。
还不明白的话,想想,碰瓷这一现象是怎么猖獗起来。起码此次事件中,这位学姐应当摆正自身态度,“实名制”、“当面”给学弟好好道歉,尽力恢复其名誉。
碰瓷迫使每辆车都不得不配置行车记录仪,那么,现在每个人都需要配置一套行走记录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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