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谢某系江西省南昌市xx县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两处房屋,一处是谢某父亲申请宅基地建造的,面积大约180平方米,另一处是谢某自己申请宅基地建造的,面积大约220平方米。谢某父亲去世后,谢某继承了该处房屋。
2015年6月,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谢某拥有的两处宅基地房屋均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管委会作为征收单位,来和谢某协商补偿事宜,双方就谢某的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问题,很快达成了协议,但在谢某继承的房屋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议。
双方因此僵持了三个月之久。最后,管委会委托施工单位拆除整个村子的时候,连同谢某继承的房屋一并拆除,而此时双方还没有就该房屋的补偿问题签署任何协议。
房屋被拆后,谢某多次找管委会,希望能就继承的房屋获得补偿,但管委会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补偿。2019年,谢某经人介绍,委托了孟文静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强拆案件的起诉期限已过,只能就房屋补偿向管委会申请。
管委会收到后,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按照四年前的拆迁方案中确定的标准,补偿了38万。由于该补偿款过低,孟律师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参考附近城市房价偿。
二、法院审理
本案系管委会违法强拆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之诉,为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对被拆迁人的赔偿,不应低于依法征收拆迁所应获得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具体到本案中,谢某继承的房屋被拆已经四年,案涉土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因此可以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处理赔偿问题,但需要说明的是,不能按国有建设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赔偿,而应按国有建设划拨用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赔偿。
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谢某房屋和宅基地的市场单价进行评估,估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含普通装修在内),法院予以采信,据此确定谢某的房屋损失为72万元。另外,还有房屋附属设施损失,法院酌情确定为1万元。
三、法院判决
1、 撤销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2、 责令管委会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谢某赔偿款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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