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只有12岁!”6月28日18时许,河南鹤壁,一名正在读小学五年级的小男孩,与几个小伙伴相约,到小区内打篮球。打球过程中,因篮球弹到绿化带中。小男孩当时就跑过去,准备把球捡回来。
可曾不想,小男孩来到绿化带踩到一块木板时,扑通一声!就掉到井里了。当时可把大家吓坏了,于是小伙伴们,赶紧向家长和其他业主求助。
可是水太深了,大家一点办法都没有。消防员赶到现场后,第一时间先把抽井里的水,与此同时,还停掉小区的自来水供应,避免再有水源流到井内。
但不幸的是,即便消防员已经处理得很及时,凌晨时分,将小男孩救上来时,小男孩已经溺水身亡,家属悲痛万分!
那么只有12岁的小男孩,为什么一块木板都承受不住这个重量呢?小区业主鲁女士给出了答案。
鲁女士说,那块用来盖着井的木板被水泡“糟掉”了,而且那个井是一个很深的粪池。也就是说,用来盖住化粪池的,只是一块腐烂掉的木板。
鲁女士还说,这个小区去年五月才交房,他们入住还不到一年,就发生这样的悲剧,物业有很大的责任。事发后,物业公司都没人敢来上班了。(来源:九派新闻)
1、这是什么物业公司啊?出了事,就都不敢来上班了?太不负责任了,逃避能解决问题吗?由此可见,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公司。那就难怪他们会拿一块已经腐烂掉,毫无阻挡作用的木板,来盖住一个足以让包括成年人在内溺水身亡的化粪池了。
2、物业公司不来上班,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么?
当然不行。关于深井“吃人”的意外事件,屡见不鲜,其责任归根结底,就是在于管理者原因造成的。
《民法典》第1258条明确规定: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是地下设施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首先就要管理者自己举证证明,其一方是没有责任的,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如果地下设施的管理者不能充分、全面履行义务,其行为对群众所带来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于没有自救能力的老人和孩子。即一旦发生意外,就会是致命的。
当然,化粪池需要维修,可以理解。但作为施工方(物业公司),即管理者,如果其能够有责任心,做到竖起警示牌,并用能起到阻拦作用的物件,将井盖好,且能够充分、全面履行好注意义务。那么是可以减轻责任的,但本案好像并不是这种情况,不然物业公司怎么会没人敢上班呢?很明显是心虚的表现。
最后,希望物业公司能够有所担当。逃避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反而会让受害孩子的家长与其他业主,更加气愤!因此物业公司负责人应当尽快向家长道歉,并积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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