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6月29日10时35分,贵州贵阳,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称,冶金路有一名中年男子持刀伤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处置。
视频显示,行凶男子欲驾驶红色小轿车逃离过程中,被闻讯赶来全副武装的民警控制,随后该男子从车内被拉出,并被民警制服。
据警方发布的通报称,行凶者名叫郭某,今年52岁。被害人是男性,名叫朱某,今年71岁,目前朱某因伤势过重,已经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虽然我们不知道郭某作案的动机是什么,但法律讲究的是依法维权,也就是说,即便郭某事出有因,但这绝对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更何况被害的还是已经年老体弱,且无反抗能力的71岁老人呢?
因此郭某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通过朱某被伤害后不久就死亡来判断,郭某持刀伤害的应该是朱某身体要害部位,或者有持刀持续伤害朱某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应评价为郭某对朱某死亡的结果发生,是持追求心态的。即郭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权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从郭某作案的手段,以及已经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来看,本案不会是情节较轻的。也就是说,本案朱某将会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
3、刑法第48条明确指出,对于主观恶意极深、手段极其残忍、罪行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应当绝不姑息,坚决适用死刑。
意思就是说,如果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检方、法院均认为本案朱某的作案动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已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那么就会判处其死刑。
当然,如果朱某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郭某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的话,那也是会根据刑法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但毕竟是杀人,且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无论如何从轻,朱某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绝对会让其悔罪终生。这就是一时冲动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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