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在梵净山金顶摩崖刻字、非法堆放危险废物……贵州高院发布2021-2022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0
分享至

案例一

被告单位贵州息烽某环化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贵州息烽某环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息烽某环化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氯化钡的企业,实际负责人为王某强。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载明:该项目废渣主要是钡渣,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与锅炉炉渣等分开堆放,以利于管理。2004年,息烽某环化公司正式投产后,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废渣煤渣、石灰氮渣等露天堆放于厂区空地上,将钡渣堆放于其他废渣之上,未设置隔离、防渗设施。2011年,该公司建成废渣储存场后陆续转运了厂区部分废渣。2012年8月,该公司停产后未再清运厂区遗留废渣。息烽县环保部门多次查处,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至2020年1月,厂区内仍堆放有废渣混合物51880.7m³。经检测,堆放的固体废物多处样本PH值≥12.5,钡离子检测值≥100mg/L。2020年5月,息烽县人民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出资8330726.46元对息烽某环化公司厂区内堆放的废渣进行了规范处置。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任意堆放、处置危险废物钡渣,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330726.46元,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未超过追诉时效,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强系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运营管理起决策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单位贵州息烽某环化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贵州息烽某环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堆放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钡渣是国家明文认定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息烽某环化公司未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在废渣储存场尚未建成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将钡渣和其他废渣混合堆放,严重污染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单位已经停产多年,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本案环境污染的持续状态,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理念,有利于警示企业无论是正常生产经营,还是停产停业终止,均要全面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案例二

被告人罗某松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剑河县村民罗某松向剑河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5月,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杉木469株,经鉴定蓄积达126.7286m³。剑河县检察院以罗某松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剑河县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适宜补植复绿的地点难落实,雷山县法院与公诉方共同协商,提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罗某松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了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

【裁判结果】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松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罗某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贵州法院首次尝试通过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的刑事案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意义重大。本案中,被告人滥伐林木,一般应采取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由于当地森林覆盖率高,适宜补植复绿的地点难落实,人民法院创新思维,结合当地正在开展碳汇交易试点的情况,与检察机关、林业部门共同协商,最终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了替代性修复。本案的审理大力宣传了碳汇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有利于引导全省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进一步加大涉碳案件的审理力度,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

案例三

被告人付某山、王某彬、李某德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付某山、王某彬、李某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及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贵州省清镇市麦格乡新寨村青藤山2号采点进行非法采矿。付某山、王某彬进行现场管理,李某德驾驶挖机进行挖矿作业。2021年3月18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安全生产专家认定,青藤山2号采点已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青藤山2号采点因非法开采形成高约10-25m、倾角60-80°的高陡边坡,边坡部分区域为开采形成的渣土堆砌而成,结构松散、稳定性较差,在自然降雨及人类工程活动时,可能诱发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威胁周边车辆、人员安全。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付某山、王某彬、李某德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在生产作业中未采取任何安全生产措施,经评估认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决被告人付某山、王某彬、李某德犯危险作业罪,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采矿造成安全生产隐患引发的刑事案件。《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了危险作业罪,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作为入罪条件,重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非法从事矿山开采生产作业活动,虽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因在开采中缺乏专业培训,对矿山开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具有现实危险性。本案犯罪行为持续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在不能认定非法采矿罪的情况下,依法适用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于加大对私挖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

案例四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诉黔西县某砂石有限公司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1日,黔西县某砂石有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主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该公司未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通过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的方式,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从事砂石开采活动。2017年因环保问题,被黔西县环保部门处以5.8万元的罚款。2018年7月1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非法占用林地被判处刑罚。2018年9月12日,黔西县国土资源局责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处罚款19294元。2020年9月,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现场调查发现,被告公司虽缴纳了罚款,但在生产过程中,并未对被破坏的农用地进行恢复。经现场勘测定界,被告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4.01372公顷(折合62.0573亩),该项目用地全为限制建设区。其中林地3.6282公顷、非基本农田0.0919公顷已取得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基本农田0.0487公顷已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剩余0.3684公顷基本农田未复垦修复。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挖砂、采石,对国家的土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虽然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刑罚,被告公司缴纳了罚款,取得使用林地和部分土地的审批手续,但未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其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判决被告黔西县某砂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农用地0.3684公顷的非法占用,限期自行复垦修复,并经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修复,则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4.43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国对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本案中,被告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发后一直未进行恢复。人民法院判令其对耕地进行复垦或缴纳环境修复费用。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对案涉土地进行了复垦。中央、省、市多家媒体受邀前往复垦现场进行采访、观摩,扩大了法治宣传效果。同时,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门在复垦现场挂牌设立了“贵州省毕节市耕地保护警示教育基地”,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公众认识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形成自觉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案例五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1日,陈某平在梵净山景区排队前往梵净山金顶时,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划。虽经其他游客提醒劝阻,陈某平仍执意在前述石壁处刻留“丽水陈国”字样。经评估鉴定,陈某平的刻划行为造成上述文物和美学景观价值不可逆损害,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经委托有关机构制定修复方案,需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平承担上述修复费用、勘察设计费以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是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一部分,陈某平的行为不仅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世界自然遗产梵净山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同时,陈某平不顾他人劝阻,故意破坏生态环境,综合考虑专家意见,陈某平对自己的行为当庭道歉,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破坏生态环境获利等情形,酌情确定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5000元。判决陈某平承担文物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250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在文物上随意刻划引发的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梵净山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梵净山金顶摩崖”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具有美学价值的人文景观遗迹,是珍贵的自然遗产和人文遗产。本案中,游客陈某平在众目睽睽之下在文物上随意刻划,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并责令其通过媒体向大众公开道歉,有助于警醒社会公众要摒弃随意刻划陋习,对营造社会主义文明旅游新风尚具有积极引领作用。

案例六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与仁怀市某净水有限责任公司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仁怀市某净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怀某净水公司)位于仁怀市茅台镇安龙场的泵站因为设备故障停电,备用电源不足,处置不及时,致使泵站内大量污水积压。上午8时许,泵站污水接收池因满负荷发生溢流,大量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流出直接排入茅台河造成污染。经委托第三方对安龙场泵站溢流污水检测,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均严重超标。经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仁怀分局调查,测算出安龙场泵站溢流污水量为180m³。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与仁怀某净水公司经诉前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对协议载明仁怀某净水公司运营的仁怀市茅台镇安龙场泵站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予以确认,仁怀某净水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协议内容经书面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并进行公告,未收到不同意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仁怀某净水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裁定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在诉前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目前,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进行司法确认。但对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否适用司法确认制度尚无明确规定。本案中,检察机关在适格主体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经过调查,在诉前与行为人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将该协议向有关机关书面告知、进行了公告,依法保障了相关主体权利。在未收到异议的情况下,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探索进一步拓宽诉前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纠纷渠道,有利于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及时、高效、便捷的司法保护。

案例七

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诉遵义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7日,遵义某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在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白酒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废水收集池底部有一根口径为50毫米的水管正在排水,收集池内的水未经处理排入三岔河。经取样监测,该排水达不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标准。遵义某生态环境局认为该酒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该公司不服处罚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未将其全部污水接入污水处理管网,而是将部分水污染物直排至外环境,排放的污水经监测不符合外排水质标准,其行为系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遵义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该酒业公司诉请。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业带非法排放污水引发的行政案件。赤水河流域独特的生态环境为沿岸酱香型白酒产业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决定了依河而兴的千余家酒企的生存与发展。本案中,某酒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部分废水直排入赤水河支流三岔河,污染赤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直接影响沿岸白酒企业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通过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职,对企业的偷排暗排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促进贵州酱香白酒产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某局

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间,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黄土镇村民杨某、卿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在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擅自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和附属便道。上述行为使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3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沿河县检察院)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某局 (以下称沿河县某局) 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对杨某、卿某某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责令杨某、卿某某对破坏的土地进行修复治理,并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非法占用土地专项整治活动,确保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安全。沿河县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沿河县检察院多次到现场查看,发现杨某仍进行养殖,杨某、卿某某占用破坏的土地未得到修复。沿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沿河县某局对杨某、卿某某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和附属便道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裁判结果】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沿河县某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职责。杨某、卿某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擅自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及便道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沿河县某局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虽然该局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局未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判决沿河县某局对杨某、卿某某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和附属便道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使用土地行为查处不力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叶猴及其栖息地。杨某、卿某某在该区域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挤压了上述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破坏了该物种的繁衍栖息地。沿河县某局虽按照检察机关建议履行了部分行政职责,但违法建筑没有拆除,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该局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资源和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叶猴的栖息地遭受破坏。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促进行政机关积极、正确、全面履行行政职责,对于保护国家一级重点野生动物黑叶猴的栖息地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九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诉正安县某局怠于

履行文物监管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位于正安县内的“安场中共合溪特别支部旧址”“黔北救国义勇军成立旧址”“郑代巩故居”三处红色文化遗址于2020年2月18日被遵义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未得到有效保护利用,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2020 年10 月 22日,正安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认真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进行抢救修复,维护文物原貌,设立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维护周围环境卫生,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安县某局未将其履职情况回复公益诉讼起诉人,三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仍未被采取任何有效保护措施。正安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三处遗址均系红色革命文化遗址,三处遗址前期均不同程度存在监管不力、环境脏乱差、修缮不力,甚至倒塌等情况,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保护措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遭受侵害,被告存在怠于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判决责令被告正安县某局依法全面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继续履行对安场中共合溪特别支部遗址、黔北抗日救国义勇军成立旧址及郑代巩故居三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管理、维护原貌、环境整治、保护宣传、安全排查、文物巡查等职责。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建党100周年之际,贵州法院加强红色文化的弘扬和传承。历史文物及革命文物不仅承载了悠久的历史文化,更是传承革命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较高的革命教育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文物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文物本体的保护及文化精神的宣扬,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本案的审理,对于保护红色文化资源,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有着典型意义 。

案例十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省天柱县某镇人民政府

怠于履行传统村落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某镇木杉村大寨被列入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木杉村大寨内有传统民居、古碑、古井、古树群等物质文化遗产,有侗族古歌、滚山坡文化节、吹唢呐、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2019年,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贵州某设计公司编制了《中国传统村落天柱县木杉村大寨保护与发展规划》,该《规划》明确木杉村大寨新建建筑风貌要素为穿斗枋、木板墙、坡屋顶,建筑结构为穿斗式木结构,木质花格窗、木质花格门、小青瓦等屋面瓦。经检察机关实地走访发现,2020年木杉村大寨新增4栋水泥砖混结构建筑,2021年又新增2栋水泥砖混结构房屋。天柱县某镇政府在村民开工建设房屋前,未及时指导村民按照木杉村大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建设房屋,在发现村民新建与传统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后,也未积极采取有效的监管、保护措施,致使新建建筑物破坏了传统村落整体风貌。2020年6月17日,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违规建筑数量不减反增,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始终处于遭受破坏的状态中。天柱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天柱县某镇政府对中国传统村落木杉村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要求其继续履行监管保护职责。

【裁判结果】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柱县某镇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木杉村大寨于2019年被列为中国传统村落后,同年即编制了《中国传统村落天柱县木杉村大寨保护与发展规划》,镇政府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第一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在该传统村落保护区范围内,出现多户农户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致使木杉村大寨的传统格局和风貌受到严重的破坏。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判决确认天柱县某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对木杉村大寨村民在传统村落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问题继续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对传统村落保护不力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个别地方政府未落实传统村落发展规划和控制性保护措施,导致村民翻修旧房、新建住房等行为无序,传统村落原貌遭到破坏。本案中,相关部门制定了木杉村大寨保护与发展规划,对新建建筑物的风貌要素也进行了明确指引,某镇政府未引起高度重视,未引导村民按照规划新建住房,人民法院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有助于维护传统村落原始风貌。同时,为强化传统村落保护意识,形成良好保护氛围,本案进行了巡回审理,邀请具有传统村落保护职责的乡镇干部和执法人员共计60余人参加旁听,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省法院环资庭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杨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贵州高院
贵州高院
发布法院信息,推进司法公开,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明。
6873文章数 1738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永远跟党走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