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区法院大坪法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庭审理由检察院出庭支持原告起诉的民事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2021年6月23日始,原告刘某为被告赖某承包的套房做贴瓷砖等泥水工作,7月26日工作结束,合计工资11426元,但被告一直拖欠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梅县区法院大坪法庭起诉。
因该案件属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提起的民事诉讼,梅县区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支持原告刘某起诉。
庭审中,检察院当庭宣读支持起诉书。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对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并当庭进行调解,最后在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至此,案件得以圆满审结。
【全媒体记者】黄韬炜
【通讯员】李露
【作者】 黄韬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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