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79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太鼎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江苏华东文化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4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江苏华东文化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和解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2021年5月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2起,涉案金额共约679.64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80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2020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互相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1.7亿元,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信托融资、债权转让融资、融资租赁、贸易供应链业务等。
在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新收购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互相担保,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2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动力宝”)因经营需要,于2021年2月3日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申请授信额度11,784万元,并签订《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本次借款实际放款本金为5,867万元。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清洁电力”)将其持有的丹阳市猛狮智能微电网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予厦门银行,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68307194XR
3、注册资本:60,000万元
4、住所: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金都工业园区金都大道5号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法定代表人:周锡方
7、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5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福建动力宝100%股权。
10、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以上2020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11、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福建动力宝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福建动力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拥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质权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070.40万元。
2、质押担保的范围: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质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2)即使发生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的单笔债权到期日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或者主债权期间内产生的或有债权转化为实际债权的时间超出主债权确定时间,仍然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
(3)质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等,或由于汇率变动导致实际应偿还的债务本金发生变化的,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增加的,该增加部分亦属于出质人担保范围。
(4)本合同所设立的质押担保,作为债务人偿还欠款以及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持续性担保,不因主合同项下债务得以部分支付或偿还而解除,出质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按主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文件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为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出质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分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余额共计156,138.88万元。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余额共54,339.34万元,包括:
1、为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达喀尔”)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额为741.03万元,该事项发生于2013年11月15日,担保期60个月。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郑州达喀尔90%股权,因公司控股郑州达喀尔在其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之后,其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直接持有郑州达喀尔9.3023%股权,同时委托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持有郑州达喀尔74.4186%股权,因此公司实际持有郑州达喀尔83.7209%股权,公司承担该笔担保金额的83.7209%,即620.40万元。
2、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5号),现债权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湖北猛狮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湖北猛狮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湖北猛狮提供担保余额共53,718.94万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湖北猛狮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涉及的逾期担保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约146,052.03万元。
六、备查文件
深圳清洁电力与厦门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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