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莆田市身份特殊的陈某因涉嫌嫖娼被公安分局警方逮捕。他对公安局作出的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不服后,起诉分局,要求撤销处罚。经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前,中国司法文书网披露了此案。
公安局和法院一审确认存在嫖娼行为
原审查明,2019年11月1日,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陈某,2019年10月5日,陈某涉嫌在莆田市城厢区某酒店嫖娼,遂受理此案。
调查后该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某于2019年6月8日在莆田某某顿酒店,通过微信转账520元嫖资给卖淫女贾某莉实施嫖娼;于2019年8月24日在莆田某克酒店,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嫖资给卖淫女贾某莉实施嫖娼;于2019年10月5日在莆田某克酒店,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嫖资给卖淫女贾某莉实施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给原告陈某某。陈某某不服,于2019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原判,上述公安局根据陈某、贾某莉的询问笔录、移交记录、宾馆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认定其有嫖娼行为,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1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本案有嫖娼行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物证、口头证据、视频截图鉴定等方面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
2案件由案发地公安局查处,该公安局分局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上述公安局答复:
1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2本案是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延伸而来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敏感、重大、复杂,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依法指定其管辖;
三。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于2019年8月8日在莆田成立了一个卖淫嫖娼链,证实了李某于2019年8月8日被传唤卖淫嫖娼3万元的事实。
指定公安局查办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不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公安局作出的原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陈水扁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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