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合法有效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协议行为,均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应当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以协议为名,损害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协议行为违法并不当然判决撤销或无效,行政协议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未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或判决撤销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判决确认签订行政协议行为违法,不撤销,保留行政协议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 (2017)最高法行申5250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行政协议,实际上就是长期以来行政法学界所称的“行政合同”。行政协议是近现代国家基于民主法治理念,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从“权力服从关系”到“平等合作关系”的重要体现,也是从干涉行政等强制性行政法律关系到合作行政等平等协商式行政法律关系转变的重要领域。行政机关采取以强制性为特点的单方行政行为方式,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达成合意,自愿履行行政法律义务等,在效果上存在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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