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无论是之前罗冠军事件反转、清华学姐事件等等,都证明了“泼脏水”实在太容易了,而被害人说干了嘴有时候也洗不干净身上被泼的“脏水”。
比如,一次寻常的取快递却成为了杭州吴女士的噩梦,明明只是一位28岁未婚女子,结果因为取快递成了两次主动勾引快递员的“富婆”、“风骚少妇”。
2020年7月7日,吴女士在小区取快递却被人偷拍,视频还被配以捏造的微信聊天对话截图,发至微信群内,在捏造的对话中,吴女士成了不甘寂寞、意图“出轨快递小哥”的“荡妇”。
8月7日,从一位朋友处得知偷拍视频和聊天截图的存在,从所住小区业主,到其工作处的领导、同事、朋友都在议论,甚至还有网友进行谩骂,这让吴女士几乎崩溃以至于抑郁,可是,她实在想不到到底谁要如此害她。
吴女士报警后,两位嫌疑人郎某和何某因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9日。但是吴女士被原来的公司劝退,试着投简历、找新工作,也一直被拒绝,自己也被医院确认为“抑郁状态”。
令人无奈且气愤的是,事发之后其中两个造谣者长时间不露面,也没有道歉。她提出和解,但是对方认为其“要求太过分”,表示吴女士的经济损失与此前的事件没关系,不应该赔偿,自己只是闹着玩。
但一句“闹着玩”就可以成为别人应该大度的理由?就可以抵消因造谣给别人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能够使得自己的违法行为“合法化”?
实质上,造谣者的行为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程度了,而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一旦定罪,“诽谤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此次事件给吴女士造的精神伤害(有医院出具的抑郁诊断书)、实际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足以够得上“情节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情节已经涉及公共利益了,“诽谤罪”属于自告罪,即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
不过目前相关人员已经被处以行政处罚,客观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吴女士完全可以提起刑事诉讼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也可以借此洗刷自身“冤屈”。
同时,在民事层面,其实女方也能以名誉权受损来追究其的民事责任,而不必“卑微”求和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规定了自然人因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吴女士所提12万诉求多吗?其实就其自身损失而言并不算多,只是对方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的严重性,觉得“闹着玩”有必要赔那么多吗?
他们不知道的是,即使能够得到一些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已经无可挽回,就如罗冠军事件中,已经数度“社会性死亡”的他,其形象已经跟“强奸犯”捆绑在一起了,维权也被部分人认为是“斤斤计较”,他又该如何“活过来”?
身陷抑郁的吴女士是否真的又会因为得到了赔偿而恢复心理健康呢?我们不得而知。
有人会问,在平台进行举报或者直接追究平台责任呢?
但事实证明平台举报主要侧重于对涉及gj安全、儿童sq等信息的打击,对于侵犯个人荣誉并不算太重视,一是因为数量实在太多,二是因为相关信息很难分辨真假。
并且,平台也确实有举报功能,也会进行后续信息删除,你很难追究其监管责任。
可以说,目前网络名誉维权难度确实还是很大,立法虽还算完善、但司法实践难度大,即使损害后果极大,但大多数人却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失,就算恢复清白也很难堵住键盘侠的悠悠之口。
违法成本过低、收益却高,这就使得部分人群为了吸引流量、抓人眼球,无所不用其极,网络造谣、诽谤、各类无下限的“表演”可谓是无处不在。
在这种情况下,对已经证据确凿、十分典型、影响恶劣的造谣、诽谤案件就更不能轻纵。
罗冠军事件、刘强东事件、清华学姐事件...,被诬陷者付出惨痛的代价,而诬陷者却基本没有得到责任追究。
试图追责还会被扣上“斤斤计较”、“不想想人家为什么就说你不说别人”等等道德高帽,一次加一次的“轻纵”只会造成道德滑坡。
道德滑坡之下,没有谁是安全的,有可能明天成为“淫贼”、“荡妇”的人就是你我。
起码本案中,施害者应当摆正自身态度,当面给受害者吴女士道歉,尽力恢复其名誉,赔偿其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一句“闹着玩”不能抹灭自身违法行为对别人造成的客观伤害,更不可能解决问题,觉得12万是“狮子大张口”,等真的进入诉讼程序,大概率会付出更大代价。
当今社会,轻视法律者,法律自会教他们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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