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孟某某作为喀左县信用联社的信贷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信用社客户归还的贷款资金,数额较大,后又转借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20年12月从法院获悉,孟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继续追缴孟某某挪用的人民币1.551.274.34元退赃给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孟某某,男,1969年出生于辽宁省喀左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公营子信用社信贷员,现住喀左县。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孟某某在担任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公营子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找到偿还不上旧贷款的客户或客户家属,以为客户归还旧贷款的名义在南公营子信用社做新贷款,并私下将新贷款挪用,转借他人,或将客户归还信用社的贷款资金私自挪用,转借他人,或私自挪用客户的贷款资金,转借他人。2016年4月至2019年期间,孟某某以上述方式挪用资金共计21笔,挪用资金合计人民币1551274.34元,将挪用的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营利活动,一直到案发均未退还。
孟某某被捕后供述,我是2013年4月担任南公营子信用社的信贷员。期间,由于很多客户旧贷款到期还不上,我就为客户办理新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款,以此延长客户还款的日期。因为借新贷还旧贷需要我来操作,所以他们把银行卡或存折放我这,我帮他们办理。客户以为旧贷款被收回了,并不知道我把钱用了,还有一些是让我帮着还贷款的钱,我没还给信用社,我自己占用了。客户都不知道这些事,都是后来才知道的。以上占用的钱,大概140到150万元之间。给贷款户垫还的贷款利息一共14万多,当时这些贷款户都欠利息,我也是为了完成任务,想着把贷款的利息先垫还上,然后给客户办下来新贷款后,再把我垫的利息钱拿回来,结果现在贷款办理手续越来越严格,我的钱垫进去之后,新贷款就办理不下来了,这14万多的利息一直还在里面垫着,取不出来。还有大部分的资金,我借给别人了,我手里还有借款人给我打的欠条,这些欠条总共1334500元。在我这借钱的人,基本都知道我的钱是贷款户的钱,我都跟他们说过。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孟某某利用担任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公营子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南公营子信用社的贷款资金,共计人民币1.551.274.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
孟某某具有将挪用的资金转借他人,至今未退还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孟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继续追缴孟某某挪用的人民币1.551.274.34元退赃给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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