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上海一中院已依法对“6.28”浦北路故意杀害案的案犯黄一川执行死刑。
@胖乎律师整理了案件经过:
- 2018年6月28日,黄一川为泄私愤,在上海市浦北路世外小学附近公然砍杀无辜学生和家长,致二名儿童死亡、二名轻伤。
- 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黄一川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逮捕。
- 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黄一川,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一川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一川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20年12月3日,黄一川被执行死刑。
对于此事件,大家关心比较多的两个法律问题是:
1、此案从检方提起公诉到最终执行死刑,为何用了两年之“久”?
2、本案凶手有精神疾病,被判死刑的法律依据何在?
本案庭审现场(图片来源:网络)
1、为何此案从检方提起公诉到最终执行死刑,用了两年之“久”?
这其中涉及的,其实是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程序问题。
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
1. 侦查阶段(公安)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
3. 审判阶段(法院)
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从人被抓直到被判刑,都要经历这样三个阶段、三个司法部分的相互配合,才能作出最终裁决。
再加上本案被告人一审不服“死刑”判决,又提起上诉,这也使得案件的司法过程时间延长。
另外就是,在本案中,黄一川因故意杀人罪,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在具体执行时,又涉及到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作为刑法所规定的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法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武器,因此在适用和执行上也相应会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目前刑诉法的规定,区别于其他审判程序,在我国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最高法从各地高级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2007年1月1日,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军队高级法院收回。
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法院要对:原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量刑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复核审查(详细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条)。
——除了体现我国“少杀慎杀”的一贯司法政策,同时对于纠正冤假错案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所以综上分析,本案被告人黄一川从案发到最终被执行死刑用了两年之“久”,也就不难理解了。
2、本案凶手患有精神疾病,被判死刑的法律依据何在?
据有关报道:黄一川之所以做出蓄意报复社会,是因为他有遗传性的精神问题,其祖母就是村里被关小黑屋的精神病患者。
那么很多会有疑问:精神病人杀人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要分情况来看: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案发时,黄一川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黄一川虽患有精神疾病,但是经过有关调查和鉴定,在案发当时,他完全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的杀人行为并不是无意识的不受控制的,而是在自己的正常意志支配之下做出的行为。
由此看来,法院对黄一川以故意杀人罪作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语:
本案中的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属罪有应得。但是对于在此案件中受到伤害的家庭来说,伤痛还没有停止。唯愿,社会安定,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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