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说有什么运动能够深受中老年人喜欢,使其乐此不疲,甚至衍生出一套“社会规则”,那必然是广场舞。只要一台音箱、一块空地,就能满足条件。
但是,由于广场舞大爷大妈们将广场舞作为茶余饭后锻炼身体的途径,因此往往会安排清晨或傍晚跳广场舞,这就与许多人的作息时间产生了冲突。
谁都不想下班回家吃了饭,家旁边高声循环播放广场舞神曲,于是2020年10月发生了很多小区居民集资买音箱播放“鬼曲”甚至《大悲咒》与广场舞“神曲”对阵的事件,此番举措被网友称为“以毒攻毒”。
广场舞大爷大妈们表示十分委屈,“就想跳个舞,招谁惹谁了?”,被打扰的居民也倍感委屈,“就想好好睡个懒觉或者早点睡觉,我又招谁惹谁了?”
对这个问题,12月2日,许昌市举行了《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立法明确不文明行为,其中就包括对广场舞的限制。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该《条例》还将“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用法规形式公布和确认为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记忆和投诉举报。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 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
此限制一出,大多数网友表示支持,认为这不仅是许昌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里程碑”,也是为不文明行为划出了明确界限,为其他地方解决文明城市建设中的“老大难”问题提供了先例,“建议各地方都学学”。
但也有网友提出,“老人家就想跳个舞,谁没个老的时候,有必要这么上纲上线吗?”,也有网友发出质疑,“进行文娱活动应该属于人权,一个地方政府能进行这种限制吗?”
首先需要说明,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具有法的效力。
《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需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许昌市此举体现了地方立法权,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那么此限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了吗?不仅没有,反而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从情理上来讲,广场舞制造的噪声饱受诟病,为了跳广场舞到处“鸠占鹊巢”等问题已经成为“全国现象”,由此引发的矛盾冲突不计其数,人们大多数情况下都认同广场舞的合理性,但均认为应当进行管制。
从法理上来讲,公民有“安宁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居民区就是典型例子)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同时该法还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其实赋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了,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反复教育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罚。
既然有法可依,广场舞扰民为何屡禁不止?关键还是在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
广场舞人群始终把娱乐健身看作是自己的自由与权利,并以此作大旗,并不觉得自己缺乏公德之心和自律意识,罔顾了他人休息权利与心理感受。
由于违法群体众多、群体又普遍特殊,导致公安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对广场舞扰民也多以“不告不究”和“告了也息事宁人”的态度进行工作。
即使权利被侵害了,许多人也不敢与之纠缠,这就更加纵容了广场舞人群的肆无忌惮,“我就占了、我就跳了,你动我试试”。
由于噪音污染处罚需要技术鉴定等举证程序,无论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还是许昌制定的《条例》,规定一定需要落实,也需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跟进。
而就实践经验来说,一般性的调解、劝阻未必奏效,也有人提议,可以考虑从当事人的子女入手。 也有人说,制止广场舞扰民,需要的不是因噎废食的禁止,而应当是因势利导的规范。
一方面需要跟广场舞人群订立公约,对其活动作出时间选择、地点划定和音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予以替代方案,否则单纯的禁止起不到作用,也难以落实。
另一方面是对于不服管理、不听劝阻、恣意扰民者,必须严格依法查处,不能轻纵,否则只会形成反向鼓励,使其更加确认“法律都管不着”的错误观念。
其实,大家也不是针对老人,也不是“欺负老人不上网”,尊敬老人是每一个公民都不会拒绝的优良美德,但前提是老人自身应当可敬,而非追求“特权”,从而“倚老卖老”。
希望在法治社会背景下,老人们的“文娱权利”与其他公民的“安宁休息权利”、“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平衡,法律能够一碗水端平。
相信,只要引导与监管并重,真的做好法律落实工作,进行严格执法,广场舞扰民问题并非不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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