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孩在医院跪地守护病危妈妈”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我不惧怕死亡,却怕你羽翼未丰无人护。”
11月29日凌晨1点30分,病危妈妈袁金丽经抢救无效,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去世。孩子报警寻找自己生父。
@胖乎律师整理了事情经过:
袁金丽与孩子父亲是事实婚姻关系,未进行结婚登记。
由于孩子身世有怀疑,孩子出生三天后,其父从医院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孩子3岁时,经亲子鉴定证明,与其父是父子关系,但是孩子父亲不认可。
2016年,其母患乳腺癌,随后癌细胞扩散至其肝脏等器官。
2020年11月被确诊肝癌晚期,29日抢救无效去世。
对于此事件,大家问的比较多的法律问题——
1、一个是孩子的父亲是否构成遗弃罪
2、一个是孩子的后续抚养问题
(孩子跪地守护病重母亲)
1、孩子的父亲是否构成遗弃罪
孩子的父亲是否构成遗弃罪?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在事件中的孩子只有11岁,属未成年人且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其父亲应当依法对其承担抚养义务。但孩子父亲多年不曾露面,拒绝抚养,在孩子母亲去世后,若继续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时,即构成遗弃罪。
有人提出,孩子父母并未依照法律进行结婚登记,孩子父亲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否判定为其父亲?孩子的父亲也需要承担抚养义务吗?
关于孩子父母的事实婚姻问题,我们来看相关法律解释。
在我国,1994年以前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才能被称之为事实婚姻,94年后的只能被称之为同居关系。其生育子女称为非婚生子女。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所以,父母双方虽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属于同居关系,但是孩子作为非婚生子女,具有和其他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可以要求自己的父亲对自己履行抚养义务。
(爱心人士前往医院探望男孩和其母亲)
2、孩子的后续抚养问题
目前,孩子母亲已去世,父亲拒绝露面,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将如何处理呢?这里就涉及到孩子的扶养义务问题。
《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
据报道,孩子的祖父母均已去世,无具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其外祖父的相关信息不详。
若其外祖父母均在世且具有负担能力,将承担孩子的后续扶养义务;若其祖父母均不在世或者不具有负担能力,而公安部门如果还找不到孩子父亲,那么孩子将可能被列入事实无人照顾儿童,享受与孤儿类似的政策,后续费用将由政府承担。
当然,根据《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所以孩子的相关亲属在自愿且具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扶养孩子。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孩子的抚养义务最终应该由谁来承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都应当依法为其创造良好的、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其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孩子是感情的产物,在此事件中,孩子却成了父母双方感情消失后最大的牺牲品。当父母不需要考试,可是为人父母之后对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却值得花一生去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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