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席卷全球的疫情尚未得以根本控制。
时下已经进入了2020年的最后一个月,也就是说2020的年历即将掀过,许多人都在祈盼着这一刻快点到来。
因为,2020年,“我太难了”。每一个中国人都感受到了疫情大背景下带来的不容易。
但就在今年的国内各行各业都不景气的情况下,不少地方的罚没收入却不降反升。
相信如果我这样说,一定会是谣言,因为我没有数据,只有直观感受。但这话当然不是我说的,给我一千个胆我也不敢说,这是国务院说的。
“一些基层政府过度使用行政处罚手段,在今年财政收入增速普遍下降或负增长的情况下,不少地方罚没收入逆势上升。处罚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保市场主体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的成效。”
真是让人想不通这样的结果。
按照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4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在近日公布的通报中建议,严密监测各地罚没收入走势,密切关注异常增长地区。对各部门现有行政处罚事项的依据开展合法性审查,坚决清理各种表述含混、更新滞后、脱离实际的行政处罚事项,为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不禁想问:为什么不少地方罚没收入能逆势上升?
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因。因为疫情,有部分企业和个人借疫情哄抬物价以及不遵守政府的疫情防控命令,这当然有一定原因。
二是行政执法的严格。我们知道,政府是最大的行政执法主体,执行了百分之八十的法律和百分之百的行政法规。但我们长期以来不重视执法队伍建设,特别是执法中的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弊端,使执法变成了执罚。在疫情下,因为人员流动受限,执法人员的执法成本减少,但强制执行的力度却明显增强。
三是当前行政处罚的数量太多。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在《为依法行政不断注入推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几部重要行政法的制定与影响》一文中披露了这样一组数字: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前的17年间,国家出台的280余部法律中,有202部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此外,还有800多部行政法规、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涉及行政处罚。这些行政处罚措施为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行政处罚还远不止这些,在法律法规之外,还有许多规章以及无以计数的规范性文件也规定了处罚。在各种处罚中,又以罚款居多。由于处罚设定、执法主体、程序不规范,行政处罚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一些执法部门和单位,把罚款当成创收的手段,滥设处罚、滥施处罚、重复处罚等问题十分突出。如某地一卫生执法单位,到餐馆执法,以苍蝇数量作为罚款依据,发现一只苍蝇罚款50元,弄得业主叫苦不迭。(转引自李国民:《行政处罚法:因处罚“乱象”而生》,赵信主编:《60年60部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许安标还引用当时的一句流行语来说明《行政处罚法》出台前的“处罚主体之滥”——“除了戴黑箍的不能罚款,戴其他任何箍的都可以罚款”。
“《行政处罚法》出来之前,国务院统计过,各种行政处罚有上百种,罚法五花八门、乱七八糟。你闯红灯,给你穿上小黄马褂,你得逮住下一个闯红灯的才能走。这不是乱来吗?”对于《行政处罚法》出台前的种种乱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至今印象深刻。
四是执法机构的增多。我国行政执法实践深受权责交叉、多头执法、执法扰民和悬浮执法等系列问题的困扰,呈现出执法密集地带过度执法与执法空白地带执法缺位、总体机构林立与个体机构单薄、“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个小草帽”的执法悖论,给城市管理和秩序维护带来了严重困扰。一方面,执法程序缺失不利于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制约,由经济利益所驱动的选择性执法、谋利型执法等问题滋长起来,滥用执法权、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和权钱交易现象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执法程序缺失也威胁到作为执法相对人的社会民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成为紧迫任务,应运而生的《行政处罚法》(1996)、《行政复议法》(1999)等程序性、监督性、救济性法律恰恰是要回应这两方面问题。特别是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的种类、设定及其行使程序作出了全面规定,也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是更重要的是,那就是我们的执法者不尊重法律,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变成了只处罚不教育,动辄顶格罚并以执法严格为标榜,还有一些或明或暗的以绩效管理为模式的“罚款指标”,使许多低级的、严重影响老百姓情感的执法错误频频出现,各地政府低端、恶性的侵犯权利事件频出,一定程度上使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大为降低。
我们看到,国务院的督查已经看出了问题的严重性,但国务院的通报能否按住地方政府那只罚没折黑手?我们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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