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因怀疑其妻子琴琴与老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先是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通过微信向王某购买了琴琴、老吴的住宿信息51条,老吴的行踪轨迹信息81条、企业登记信息6条、银行核查信息7条以及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机动车违章信息共计6条。
随后,小李持上述购买的琴琴的住宿信息,质问琴琴是否有外遇,但未得到明确回答。后小李以扇巴掌、用脚踢踹的方式殴打琴琴致伤。
经法医鉴定,琴琴伤致脾脏破裂,左侧第9-11肋骨骨折,双眼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其中其左侧第9-11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脾脏破裂,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行“全脾切除术;小肠排列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小李与琴琴达成协议,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小李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浙江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小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故意伤害罪予以减轻处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小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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