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夏天,钱某通过微信与已婚妇女小莉相识后,谎称自己是在北京搞工程建设的承包商,与小莉交往并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钱某在骗取小莉信任后,编造自己工程建设需要用钱、工地民工摔伤需要赔偿、工程款结算困难、本人生病住院需要治疗等多种理由,通过银行、微信转账、微信红包、透支小莉信用卡等方式骗取小莉钱财。
截至2020年6月,共骗取小莉人民币498705.86元。钱某将骗得的款项用于个人吃喝花费、给自己分期付款的汽车偿还车贷等。
河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后能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依法责令退赔被害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钱某退赔小莉经济损失人民币49870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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