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死刑不足平民愤,哈尔滨性侵4岁女童案还应反思什么
对犯罪分子实施处罚,都是在发生了严重后果之后。如果能够把工作做在前,减少犯罪,可能比加大处罚力度效果更好,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小。
12月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刘某国奸淫幼女案,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死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9日晚,刘某国将4岁女童周某某从其家门口骗走,挟持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汇智东方悦工地西侧彩绘宣传围挡下排水沟内。不顾周某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猥亵并强奸周某某,致周某某身体三处重伤二级,其中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
对这样的审判结果,无一不拍手称快,但仍有些网友认为,死刑便宜了犯罪分子,应当采用更为严酷的手段。实际上大家也都知道,根据法律,死刑已经是最重的刑罚了,只是人们心里那股恨,实在难以抹去,希望有更加严酷的措施对待犯罪分子。
事实也是,刘某国的行为,确实不是一般的犯罪行为。在实施此次犯罪之前,刘某国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下了永远无法饶恕的罪行,也让自己彻底走上了不归路。
需要反思的是,像刘某国这样的人,为什么两次入狱,出狱后仍然不思悔改,反而行为越来越恶劣。毕竟,他的前两次获刑,故意杀人和强奸,都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教育好、改造好,出狱后很有可能继续实施犯罪,并变本加厉。
对这样的人,有必要采取特别防范手段,防止其在出狱后做出更加恶劣的犯罪行为。虽然要求有点高,做起来的难度也大,但从社会安宁来说,对社会上的危险分子应该要有一些重点盯防、重点防范的手段,改造教育的工作也不应止于出狱。
所以,我们在痛恨犯罪分子,甚至对犯罪分子被判死刑也不能平愤怒的情况下,还要深入思考一下:如何建立有效防止犯罪的社会安全网,包括对危险分子实际重点盯防、对危险分子建立行动档案、加大对危险分子的心理干预力度、对危险分子进行社会矫正等等,也是需要重视的工作。毕竟,对犯罪分子实施处罚,都是在发生了严重后果之后。如果能够把工作做在前,减少犯罪,可能比加大处罚力度效果更好,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小。
而从刘某国的情况来看,当地在如何教育引导刑满释放人员、如何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辅导、如何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也需要其他地方引起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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