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
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集
反对家庭暴力呵护美好生活
女性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
一直饱受家庭暴力、性骚扰、虐待等
伤害的威胁
2020年11月27日
北京市妇联联合市高院、市检察院
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
共同举办了
“第三届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发布会”
发布会上共发布典型案例10件
每一个案例都在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
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和警示意义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要考虑哪些因素?农村离异妇女财产权益如何保障?如何有效预防和震慑职场性骚扰问题?如何加大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这些案例如何体现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儿童利益优先等理念和原则?让我们一起去了解这10件典型案例,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守护自己的权益。
-1-
杨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杨某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杨小男(9岁)、一女杨小妹(6岁)。诉讼离婚期间,杨某私自给杨小男办理了休学手续,造成杨小男失学长达半年。张某作为监护人代理杨小男、杨小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并提交了部分杨某阻止杨小男上学和殴打杨小妹的证据,法院认为杨小男兄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裁定禁止对杨小男、杨小妹实施家庭暴力。一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征求了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愿意跟随杨某生活,并表示兄妹二人感情好,不愿意分开生活。张某主张,两个孩子的选择是基于杨某平时一贯纵容孩子打游戏、吃零食、不做作业等,孩子在懵懂期误认为纵容就是爱,所以会表达想和爸爸一起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权的归属,必须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慎重确定,杨某在教育理念上有重大缺陷,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杨小男的受教育权,从长远考虑,杨某现阶段暂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直接抚养。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因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法院应从保护子女最大利益的角度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杨某和张某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并无显著差距。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综合杨某长期无故阻挠杨小男接受义务教育,虽经多人劝解,仍固执己见,拒不改正的事实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杨小男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一审法院从有利 于子女成长角度出发,判决两个子女由张某抚养,并无不当之处,故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 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03
典型意义
本案的第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并非决定因素,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作为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
本案中,杨某存在长期无故阻挠杨小男上学接受义务教育,体罚子女,并在两个孩子面前恶意诋毁张某,教唆误导孩子不要与张某来往等诸多不当行为;在孩子日常生活的管教中,杨某纵容孩子不做作业、无节制打游戏、吃零食等。由于杨某家庭教育理念缺失,生活上对孩子无节制、无原则地娇惯纵容,并将自己在婚姻中的挫败感受强加于懵懂的孩童意识中,不利于孩子健康世界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因此,即便在法院审理期间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孩子做出的选择并不符合其健康成长的长远利益,法院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量因素,没有简单遵从孩子的选择作出判决,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第二个重要意义在于,尽管离婚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但在处理二孩抚养权时,对于年龄差距不大的幼儿或坚决表示不愿分离的子女,从陪伴成长和相互帮助的角度出发,可将不分离作为裁判考量原则,判决两个孩子均归张某直接抚养,不仅满足了兄妹之间的情感需要,也降低了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在最大程度上,给孩子一份完整、美满、幸福的童年。
-2-
魏某诉赵某离婚案
01
基本案情
魏某(女)与赵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魏某自2014年开始长期患病,于2017年确诊为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能力。因魏某患病及其他家庭琐事,夫妻双方逐渐产生矛盾,2017年3月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同年9月赵某离家,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婚生女儿亦不履行作为父亲的职责。2018年魏某病情进一步恶化。2019年2月,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要求赵某支付治疗费、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并要求抚养女儿赵小某。
02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受理魏某的离婚诉讼后,对魏某的特殊情况给予了特别关注。案情情况较为明晰,双方不存在重大争议,但魏某的生活状况十分窘迫,赵某个人财务状况不佳,履行能力有限。为了给予弱势方魏某必要的司法关怀,同时追求更好的司法审判效果,承办人员为魏某申请了司法援助,同时协助双方子女赵小某向有关机构申请了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基金。在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下,魏某申请的司法援助和赵小某申请的救助基金均在短时间内获批并发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魏某的经济压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2017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魏某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没有劳动收入,由父母朋友接济照料生活,还要抚养赵小某的情况下,赵某离家居住,且不履行抚养子女、扶养配偶的义务,其行为虽未构成遗弃罪,但已对魏某精神造成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照顾妇女和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赵某给予魏某经济帮助,赵某名下婚前住房由魏某和双方婚生女赵小某居住使用至赵小某十八周岁,赵某支付魏某部分治疗费用及每月给付赵小某抚养费1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一方患病遭遗弃引起的离婚纠纷。由于魏某患有严重疾病,还要抚养婚生子女,经济情况非常窘迫,生活十分艰苦。倘若仅按照普通案件的审理模式进行处理,即便支持了魏某的离婚意愿也无法有效回应其处于弱势境地的救济期望。
本案处理过程中有三个亮点:
第一,法院以判决居住使用房屋的方式给予女方离婚经济帮助,极大照顾了女方和子女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唯一住房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系男方的个人财产,无法进行分割。但是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女方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从而保证了母女二人基本居住条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更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第二,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赵小某的抚养权判归女方。虽然魏某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经济来源,但是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不能仅考虑物质条件,而要从真正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对年幼子女的爱和陪伴。本案中,赵小某出生后一直由母亲和外公外婆照料,赵某很少给予孩子照顾和陪伴,自2017年离家后更是对其不闻不问,将赵小某判归魏某抚养既符合子女利益,也符合赵小某的意愿。
第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魏某母女所面临的弱势境地,法院等各个部门通力合作,迅速响应,对魏某母女提供了司法救助和司法救济,在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践行人民司法的使命担当。
部分素材来源:东城区妇联
审核:任继霞
东城区妇联综合发布
东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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