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浩(化名)及胡某、孙某、余某(均另案处理)采取出资入股的方式,共同在武汉某区经营、管理了一间音乐吧,周浩担任该音乐吧的营销主管。
期间他们招募数十名男子担任“男模”,采取集中住宿、分区分组管理等方式对“男模”进行管理,由“男模”为女性顾客提供陪唱、陪酒等陪侍服务,同时采取“消费自由”、“操作房”(即顾客酒水消费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或直接支付约人民币2430元,“男模”即可出台与顾客发生性关系)的方式组织店内“男模”从事卖淫活动,周浩及胡某、孙某等人按比例及持股份额提成、分红。
据音乐吧的一位“男模”证人表示,表示客人消费达到2000元可以让男模提前下班出台陪女客人吃饭、看电影、开房发生性关系,或者是和营销经理说好了以后问男模今天谁愿意出台,愿意出台的男模在客人也看中的情况下,就给这个男模订房,消费达2300元就可以把这个男模带走开房发生性关系。消费不到2300元,补上差价,可以把男模带走。如果有多名客人过来消费,其余的客人想把订房人以外的男模带走发生性关系,必须给公司2000元。客人不来店里消费,直接转账给公司2000元,也可以带走一个指定的男模。
证人称店里知道男模提前下班是出去陪女客人玩和开房发生性关系,还提醒男模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发生性关系要戴避孕套。来店里玩的女客人带男模出台也就是为了消费完之后和男模发生性关系。
男模拿提成有几种情况,女客人直接给公司2000元的不消费,男模可以拿提成1000元,想把不是订房人的男模带走就直接刷2000元的,男模也可以拿1000元;来店里消费达2300元,男模就只能拿酒水消费总额的30%。、
据调查显示,自音乐吧开业至被抓,短短3个月的时间,该吧的净收入为4,039,620元。
最后,周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元元。
我国严厉禁止卖淫嫖娼,无论男女,一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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