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1日获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四级调研员苏海东近日上线区政府门户网站互动访谈栏目,就番禺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与网友互动交流。
据悉,这次确权登记工作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将有计划地到各村开展调查工作,需要广大村民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登记,协助做好这次确权登记工作。
苏海东提醒称,除证书工本费、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该项工作不会向群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番禺区(原番禺县)早在1988年已开展过全县统一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此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继续有效。
焦点1:什么是“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是指重点对农村未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并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同时,番禺区(原番禺县)早在1988年已开展过全县统一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此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继续有效。
焦点2:开展这项工作对村民群众有什么意义?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重大惠民利民工程,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是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农村“三权分置”改革以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这项工作,对广大农民群众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明晰产权。通过对农村未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权籍调查,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基础上,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对于违法用地,我们坚决依法依规处理,严禁通过这项工作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三)使房地信息更加完整准确。通过统一登记,结合历史地形图、高分影像图,采用数字化处理权属信息,确保宅基地和房屋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焦点3:在“房地一体”权籍调查阶段,村民需提供什么材料?
村民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一户一宅证明、具结书(承诺书)、土地房屋合法产权证明材料等,并尽可能提供手头上涉及土地房产的资料。
村民群众需对自身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需按模板提供具结书(承诺书)。若办理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办理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请村民群众积极配合镇(街)权籍调查作业队伍的工作人员收集材料以及开展测量工作。
焦点4:对于那些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怎么样才能确权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并进行公告。公告30天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焦点5: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取得宅基地可以登记吗?
申请登记主体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根据规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焦点6: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例如,《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焦点7:如果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该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焦点8:地上无建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会开展权籍调查并且登记发证吗?
本次工作重点是对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工作,这是所谓的“房地一体”,对于无建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我们会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已登记的地上无建筑物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统一纳入“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范围,形成相关成果数据,同时,其合法颁发的证书依旧有效、合法。
(二)对于已合法批准但未登记的地上无建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统一纳入“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范围。对于符合发证条件的,应登记发证,但是对于宅基地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纳入登记范围。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肖桂来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 李波、肖桂来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苏琬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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