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与段某、吴某、祁某在聊天时,段某、吴某说找个固定的地方让小妹上班卖淫,他们负责介绍客人,也讲好每成交一个嫖客给其60元或80元抽成用于付房费,剩余的钱当做工资,余某与3个男人达成共识后,就前往某连锁酒店5楼开了5个房间,每日房费98元,其中会安排一个房间作为卖淫女的休息室,另外四个房间用来从事卖淫活动。
余某开完房后,段某、吴某、祁某就陆续介绍嫖客过来嫖淫,卖淫女一般每天20时30分许来酒店上班,嫖客都是段某、吴某、祁某介绍过来的,避孕套由余某提供。一般来说,无论是段某或吴某、祁某谁介绍的都会通过微信给余某发信息,余某收到信息后,等嫖客敲门再把嫖客接到房间,然后让卖淫女到房间内提供卖淫服务。安排客人到房间里面,客人挑选好服务的小妹就由被挑中的那个小妹服务。
提供服务的项目有3种,收费也有3种分别是400元、450元和550元,具体分成情况是前两种卖淫女自留200元,第三种卖淫女自留300元。大概一个月的时间内,该场所共有戴某、张某等6名卖淫女,共有200多人来上述地点嫖娼。
据小妹戴某所说:我在夏天认识余某并互留微信,和余某聊天时提及有没有好工作介绍的事,余某称其在某酒店进行卖淫活动,让我考虑一起到该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我因经济困难且想多赚点钱,遂答应并于当天22时许到该酒店,由余某接到宾馆房间,余某向我介绍该酒店3种卖淫项目和收费价格即400元、450元和550元,并约定我每卖淫一次可留成200元,其他的分成转给余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余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段某、余某等人经预谋、策划后,勾结在一起,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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