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某起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经某某法院审理(债务人未到庭)判决,李某偿还何某某借款84500元。二审法院(债务人还是没到庭)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上都明确载明,案外人侯某某并没有借原告款,李某咨询,法院这一判决是否正确。
张哥认为,既然没有民间借贷的事实,何来民间借贷担保呢!张哥建议李某提起再审。
下面是张哥给李某起草的《申请再审申请书》请专家指点。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 (2020)晋08民终3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一起由被申请人何某某与案外人候某某、荆某某三人精心策划的一起诈骗申请人钱财的虚假诉讼。一、二审法院明知民间借贷虚假的事实面前,错误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案。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再审,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其理由如下:
一、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何来借贷担保纠纷。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通过一审、二审,我们都已经清楚地知道,案外人候某某与何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不像被申请人何某某所说的“多次借款”,这一点连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也当庭认可。既然被申请人起诉的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何来借贷纠纷的担保呢?作为法律工作者,讲的是法律关系。既然主合同的借贷关系不存在,次合同的担保行为当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是每一个正常的人都懂得的道理。
二、一、二审法院不尊重客观事实,认为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是担保都应当承担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实,他们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这已经很清楚了,至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欠款,申请人也不清楚,只是知道他们合伙作二手车生意,如果他们之间有债务,就是生意所欠。作为当事人都不清楚,人民法院在主要当事人未参与诉讼情况下,怎么能查清本案的真正事实呢!
三、本案是一宗彻头彻尾的虚假的民事诉讼。
首先。侯某某就没有向何某某借过钱,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次,何某某起诉的这场民间借贷担保纠纷诉讼,符合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认定的多种(2-6)情形。可以说,被申请人起诉所依据的条据就是为了诈骗上诉人钱财,故意制造的假“借条”。他们提前做好了套,让上诉人钻进去,再利用国家的法律手段强迫上诉人给钱,以达到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因此,应当认定为虚假的民事诉讼。而对于虚假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应当判决驳回起诉。
四、申请人在借条上的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通过庭审,我们已经知道,上诉人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是在何某某、候某某、荆某某三人做好的圈套后,将申请人叫到场,利用申请人的善良、软弱性格,在他们的逼迫、引诱中,无奈之下才签的字。这完全违背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这一点可以从贺明明单独起诉申请人、庭审中又诱骗申请人承担一半的承诺看出来。明明是二人担保,为什么单独起诉申请人李萌,而不起诉荆某某呢?这不很明显地暴露了他们制造圈套,骗取上诉人钱财的目的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五、一、二审法院审理此案缺少当事人,无法查清本案的事实,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依法发还。
2020年7月15日,被上诉人依据案外人侯某某向其书写的借条一张,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担保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被申请人何某某在起诉状中,捏造事实,说什么多次借款,这纯粹是在胡说。真正的事实,牵扯四个人,且主要人员(债务人和第一担保人)未参加诉讼,究竟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一。二审法院都没有查清,怎么能认定借贷担保纠纷的事实呢?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加,但一、二审法院都没有追加,导致本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违法法定程序,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错误判决。应当予以纠正。请再审法院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某
人人都说,再审案子立案很难。但是这份申请书一提上去就立案了。目前该案正在再审中。请法律界高人指点一下,这样的案子该怎样准备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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