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爆料山东某艺术培训机构“解放天性”课的视频引发热议。视频中,男生被分为几组,轮流下跪爬到女生面前自扇耳光喊“我错了”,过程中培训老师还接连叫好。网友对培训机构此行为感到愤怒,认为“这哪里是解放天性?明明是在侮辱人!”。目前,该艺术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回应称,是在训练艺考生解放天性,艺考生社会阅历不够,在表演方面内向,通过专业老师的训练可以让表演成熟,并且训练过程中男女都会有抽耳光环节,但打的时候要求点到为止。究竟真相如何我们无从了解,但若真如爆料所称,那么机构可能涉嫌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指出,依据《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当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教师不能高人一等,采取令人反感、有违人权的方式来“训练”学生,也有义务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要求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如果感到利益受损,应当大胆拒绝,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
选择参加艺术培训的学生都是有自己的艺术梦或者明星梦,他们愿意为了自己的梦想去付出,培训期间进行各种情景训练也是正常的。然而教师应当以正确的方式加以培训,而不能采取侵犯学生人格权的方式,不仅不尊重学生,还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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