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法院的案件数量陡然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立案难的情况,但是在某些地区、某些情况下,立案难始终未解决,特别是到了年底,经常有当事人向律师反映情况,拿着材料去了,诉讼请求什么的也写的很清楚,也是利益相关人,有明确的诉求,有明确的被告,各项都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就是迟迟立不上案。那么,对于法院不予立案,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教你应对之策。
法院不立案,当事人可以就立案问题向上级法院投诉
2015年4月15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同时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各项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规定中强化了立案监督的工作,对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受诉状、接受诉状后不出去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也不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情形,明确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四个标准不仅仅是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 据。人民法院依次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从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上文所提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起什么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是不受理的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需要立案的朋友们,如果碰到不懂的或者不知道该怎么做的地方,不妨把自己的情况对照一下文章里的内容,也许就知道该如何去做了,祝各位朋友可以尽早解决自己的问题,获得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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