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潮阳区贵屿镇政府发布关于“网传广东一18岁高中生迎娶14岁初中生”的情况通报:2020年11月28日网传广东一18岁高中生迎娶14岁初中生的视频。获悉后,潮阳区贵屿镇政府迅速开展核实,经查,视频中的人员系贵屿镇凤新村卢某(男,17周岁,已退学)于一年多前与邻村庄某(女,13周岁,已休学)自由恋爱,因双方父母法制观念淡薄,于今年11月26日为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曾到民政部门申办婚姻登记。
目前,贵屿镇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已对双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责令其让女方回归原家庭,由其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将进一步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心理疏导,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并劝导其复学。贵屿镇政府将与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潮阳发布)
先说结论:男生涉嫌强奸罪!
家长法制观念淡薄没关系,关键这波操作,估计是要坑了孩子。
因为女孩子未满14周岁,是幼女!
幼女这个概念很关键,根据刑法规定,幼女没有性自由,换句话说,幼女承诺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无效,所以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视为违背妇女意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看吧,不仅以强奸论,还要从重!
当然,对于少男幼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司法解释在实践操作中还是留了口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也就是说跟幼女发生性关系个别情况是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但这里有几个前提:
1、年龄必须是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
2、次数必须是“偶尔”,经常性的可不行;
3、情节必须是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个标准就没有量化了,网络影响这么大,社会面影响这么糟糕,算不算严重后果,见仁见智吧。
而具体到本次事件中,首先,事件中的男生,可是17周岁了!!!
其次,已经举行了婚礼,是不是还只是“偶尔”发生性关系?值得怀疑一下。
所以,如果能够查清他们两个发生了性关系,这个男生,可就是妥妥的强奸罪!
但是理论上是这么个说法,具体操作,还得看证据,当然,更得看当地愿不愿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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