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春节假期是阖家外出旅游的好时机,不少市民都早早的订好了旅行社和目的地,期待全家一起享受一个愉快的春节假期。但是今年因为疫情的影响,旅行被迫取消或者更改,由此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已经订好的酒店、机票等如何退款?虽然国内的酒店和航空公司大多有对应的政策,退费容易处理,但是对于跟团游、出境游的消费者,退费的问题还是有不少的问题需要解决。青岛市民刘女士一家三口就因为预订的出境游被取消,为退费的事情和旅行社对簿公堂。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疫情来袭,出境游泡了汤!
青岛市民刘女士一家三口计划在今年春节期间出国旅游,2020年1月24日16:08分,刘女士向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员工唐某微信转账15500元,为其一家三口购买越南芽庄5晚6天旅游服务,计划2020年1月26日晚发团。刘女士1月24日下午将一家三口护照信息微信拍照发给了唐某。
1月24日13:40, 文旅部下发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 “机票+酒店”旅游产品。通知其中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该通知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但查询文化和旅游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显示的发文时间为2020年1月26日。
退费起争议,消费者将旅行社诉至法庭
因疫情影响,刘女士一家三口未能出游,双方因退费问题产生争议。8月17日,刘女士向市北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返还旅游团费15500元及逾期利息。
刘女士认为, 因疫情未能出团,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至今未予退费,且仅同意退团费的三分之一。实际上,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1月24日就下发了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自1月24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旅行社此时仍然隐瞒禁止出团的事实真相,诱导自己打款,明显属欺诈行为。
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则辩称:紧急通知是1月26日13:40分于国家文旅部网站发布,旅行社在1月24日同刘女士进行沟通时对此通知并未知晓。且在同刘女士于1月24日达成出团约定后随即联系购买刘女士一家签证等事项,一直在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
旅行社认为,疫情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7条规定,组团社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刘女士无权要求返还全部旅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旅行社支付了刘女士一家三口乘坐的1月26日的航班费用,同时地损也产生了1400元支付酒店的费用,签证费用260元/人,该款项无法退回,刘女士无权要求予以返还。
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还认为,旅行社作为服务机构,把航班、酒店、境外景区等组合串联,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旅游的各组成部分相应单位均有自己不可退费的规定,旅行社不是退费主体,尤其不是机票、酒店、签证的退费承担人,故刘女士主张返还全部旅游团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不合理。根据公平原则,旅游者也应承担相应损失。
庭审中,旅行社提交了越南越捷航空股份公司出具的机票损失证明、越南仲发旅游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酒店费用损失外文证明、刘女士一家三口签证费用780元。但是,旅行社未提交酒店与支付签证费用的付款凭证。刘女士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
法院判决:除了机票外,其他旅游团费需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虽然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但文旅部官网查到的公布时间为2020年1月26日,旅行社在2020年1月24日收取刘女士团费并不存在主观过错,2020年1月26日不能出团旅游,原因为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应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本案中,旅行社作为组团社仅举证其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了青岛往返越南芽庄的机票费用,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酒店费、签证费等。对刘女士主张的机票费损失,2150元/人为往返费用,2020年1月30日之后的航班均已取消,该已取消的单程费用不应再算成损失。法院认定旅行社为刘女士一家三口支付的不可退还的机票损失费用为3225元,旅行社抗辩的其他费用,无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退还刘女士旅游团费12275元(15500元-32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由本案的审理可以看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消费者与旅行社发生费用争议后,旅行社是有权扣除实际损失的,并不是全额退款,但是,旅行社要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明。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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