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情势变更”,很多人可能觉得较为陌生,但日常工作生活中这一制度和我们息息相关。例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很多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该如何处理,就可能涉及到“情势变更”。那么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如何理解,怎么理解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如何理解,怎么理解情势变更?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张俊蛟律师解答: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张俊蛟律师解析:
情势变更制度和大家比较熟悉的不可抗力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混淆。不可抗力制度和情势并更制度,都是发生了影响合同履行的、当事人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况,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但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有着显著的区别。
不可抗力制度,主要是一种免责事由,即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造成了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后果,且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制度,体现为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即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异常变化,对合同履行造成了重大影响,一般情况下合同仍有履行的可能,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依据公平原则要进行调整,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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