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就要施行了,这部法典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密不可分,可谓民生百科全书。张哥说法从今日起,用较短篇幅,推出“每日一《典》”栏目,带你共同学习《民法典》的亮点法条。
【条文】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理解与适用】
一、平等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根本原则。他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是区别民法与其他法律的最为重要的特征。
二、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谓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不因自然人的初审,职业、性别、民族、种族不同而不同。
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又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虽然国家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当机关法人与其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从事交易时,二者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
民法为了维护和实现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确保民事主体之间能平等协商交易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无效。
四、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还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所谓平等保护就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一视同仁得到保护。即:平等保护还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能够得到同等的法律救济。
总之,可以用五句话概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4)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5)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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