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昆仑中心大厦的保洁员张大姐陷入了难题,她在不知其中有人的情况下进入男浴室拿取清洁工具,却撞见领导在洗澡,道歉后仍遭投诉,张大姐所在的杭州西城物业经营管理公司因此对其作出了2000元的罚款处罚,月工资只有3400元的张大姐认为罚款金额太高,自己难以承受。
网友热议,有人调侃男领导的身体,觉得“大男人被看了一下又怎样”;有人提出假设,如果性别互换,结果是否还是2000元罚款这样简单?但实际上,这件事的重点并不在于性别,也无意挑起男女性别对立的争端,而在于用人单位的罚款行为以及罚款金额是否合法合理。
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而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显然该物业公司不在此列。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权利,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可以,但该处罚性劳动规章制度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即应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提出,用人单位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之后,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并且该规章制度不能侵犯员工正当利益。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张大姐进行罚款的依据是上有张大姐本人签名的《外包保洁部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其中第6条为“违规操作(包括损坏工具材料)造成重大损失或被投诉的员工,视情况严重程度,根据情节具体处理处罚/甚至开除”。由于新闻展示的信息有限,我们难以判断该考核标准的具体制定流程是怎样的,但即便其遵守了流程合法有效,张大姐的情况是否符合这种情形呢?
张大姐如果该罚,那应该是2000这么多吗?
张大姐没有敲门便进入了男浴室,的确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且后来因此事被投诉,符合该公司《外包保洁部人员绩效考核标准》,第6条的情况,但此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情况严重程度”,只能由用人单位自由裁量。在采访中,物业经理提及认定张大姐的情况很严重的原因是“洗澡的是部长”,这是让很多网友认为荒谬的地方——如果换成一个普通男性员工在洗澡,情节就由严重变成轻微了吗?人人平等的时代,谁的隐私权都一样重要,为什么该公司要分出三六九等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张大姐月工资只有3400元,若被扣除2000元,已经超过其工资的50%,后经调解,物业方考虑到张大姐的情况,将经济处罚降到了1200元,约占其工资的35%,仍远高于20%红线。则该物业公司无论对张大姐进行2000元还是1200元的工资扣除,都是违法的。
张大姐本可以不用给,但害怕丢掉工作
为什么安排女员工打扫男性卫生间、男性浴室?为什么打扫工具要放在男浴室?这本就是单位工作安排出现的问题,张大姐这种情况迟早会发生,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公司安排。
本案中张大姐最后接受了1200元的经济损失赔偿,但实际上,她是有正当理由申请仲裁维权的,只是现实中很多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够高,或者担心仲裁或者诉讼费时费力,而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怕为了“节约”这1200元,最后丢掉了工作。毕竟这年头工作不好找!很多时候,劳动者在职的时候都是忍气吞声,等到准备辞职时一并秋后算账。这也是基于劳动者和公司这种不对等的社会地位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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