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双方一般都少不了互送礼物或者微信发红包,这是一种增进感情的不错方式。不过近期有个事件着实让人震惊。 北京一大爷网恋刚见面10天就给对方打款168万,本是以结婚为目的,但是后来俩人闹掰,对方返还了72.5万,剩余的95.5万元钱迟迟未还。因此,俩人闹上法庭。那么,恋爱期间的打款是否能要回呢?
本案中,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大爷打款属于“赠与”,不支持大爷的诉讼请求。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指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是说,这种赠与是无条件的,自愿的,而对方也表示接受的意思自治行为。大爷曾向女子作出承诺,一起生活后不必外出工作,由他承担双方及女方两个儿女的生活费用。因女方对辞职有顾虑,男方承诺赠与200万,当时只转了150万,后因同居生活需要,又转了10万租金及8万生活费。女方接受了大爷的建议和条件,辞去工作,赠与条件达成,双方意见一致,构成赠与关系,因此这些转款均属于赠与。
《合同法》第185条也明确规定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案中,赠与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大爷后来和网恋对象分手,并不是由于以上原因所致,只是正常的结束关系,无法满足法定撤销的要件,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赠与人想要撤销赠与的,还是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的。不过,要在条件没有达成之前进行撤销。像该案中,大爷转款条件是女方辞职在家,而女方满足了这个条件然后接受了转款,属于赠与条件已经达成。的确,大爷为了结婚才会转这笔巨款,没有结成婚,还损失惨重,的确有些可惜。如果大爷不接受法院审理,可以选择继续上诉,为自己当初的“冲动”再争取一下。
另外,若该笔转款被定义为“彩礼”,且二者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婚姻的话,大爷还是可以要求退回的。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经查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件事情也警示大家,恋爱期间虽然转账送礼是很正常的行为,但要确保自己的付出是值得的。本就是提升感情的方式,切勿盲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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