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瑞
互联网时代的深入发展,上网几乎成为了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情,各种聊天及短视频软件也充斥着我们的社交生活,这些在给我们的交友互动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让“网恋”这种交友方式成为了新时代的“风尚”。
58岁的詹勇(男 化名)因病提前退休后,在网上认识了46岁的广州人陈梦(女 化名),二人认识不久之后便同居了。詹勇以为找到了温柔贤淑的老伴可以和他共度余生,所以在认识十天左右的时间詹勇陆续给陈梦转账168万。不曾想,在二人相处一段时间之后双方都发现对方并不是自己想象中的样子,分手之后詹勇就想要回之前转给陈梦的巨额钱款,多次追讨下,要回72.5万元,其余95.5万元迟迟不还。一气之下,詹勇将陈梦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返还剩余未还的钱款。
关于168万的用途,原被告各执一词。詹勇称这笔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现在并没有结婚,自己当然有权利要回这笔钱。但是陈梦却不同意此说法,她称这笔钱是詹勇说要她辞去工作的赠与。那么这笔钱究竟属于不当得利还是赠与就成为本案的焦点?
一、本案所涉钱款不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在本案中,陈梦取得168万是有合法依据的,即詹勇基于期待陈梦辞去工作一心专注于以后与其组建的家庭而对后者的赠与,所以詹勇不能依据不当得利要求陈梦返还95.5万元。
二、本案中是附条件的赠与,关键在于条件是否成就?
附条件赠与的概念:指的是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本案中,有证据证明詹勇确实有提到过为了减轻陈梦的生活负担,可以把工作辞掉,赠与一定钱款作为女方的生活保障,那“辞掉工作”就成为赠与所附的条件。而且陈梦也确实辞掉了工作,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双方就构成了赠与关系了。那么已经成立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呢?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在本案中,詹勇和陈梦的赠与已经实际交付,故不能依据第六百五十八条予以撤销。而且受赠人陈梦也不具备第六百六十三条和第六百六十四条的情形,詹勇想要撤销自己对陈梦的赠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无论是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还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原判裁定,都是有法可依的。
詹勇经历此事之后,懊悔不已。年近半百的他本是想寻求一份安心踏实的黄昏恋,却丢掉了自己大半生的积蓄。这个案子也警示我们,网恋是美好浪漫的,但是一旦涉及到财产转移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因为网恋必定是快速发展的关系,在没有真正了解清楚对方之前,不要做出太过于真诚的托付。保护好自己健康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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