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检察网公示了关于南阳市淅川县李某交通肇事案的起诉书,具体如下: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载着朱某、熊某、王某自淅川县马蹬镇丹江大观园往金竹河方向行驶,行至石桥村路段时车辆冲出道路外,造成朱某颅脑损伤死亡、熊某和王某甲轻伤一级及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李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资料、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熊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唐某、朱某、马某、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肇事认定书、尸检鉴定书、伤情鉴定书、血醇鉴定报告、机动车评估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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