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一男子到肥城市人民医院治阑尾炎,却因诊疗过错变八级伤残,对此,当事人李某将肥城市人民医院诉至法院,法院作出“肥城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46544.81元”的判决。
泰安一男子因医院诊疗过错变八级伤残
事情起因
“2018年1月29日上午,男子李某因肚子疼来到肥城市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阑尾炎,随后李某就办理了住院手续。手术后,李某被送回病房十多分钟就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肥城市人民医院抢救一段时间后,李某又被转入ICU科继续抢救,直到第二天下午4点,肥城市人民医院没有办法才让李某转到其他医院治疗。经过41天的治疗,李某的病情才有所好转。李某本身就一阑尾炎,肥城市人民医院在手术中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李某病情有更坏的发展,给李某的身体上、经济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对此,李某将肥城市人民医院诉至法院。
住院49天,支出医疗费用86168.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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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李某于2018年1月29日上午因肚子疼进入肥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2018年1月29日15:30分肥城市人民医院对李某在全麻、静吸复合麻醉下行腹腔阑尾切除术,当天17时左右,李某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积极抢救恢复心跳及自主呼吸,经家属同意后转入ICU治疗。治疗过程中,18:30分开始反复多次抽搐,神志不清。李某于2018年1月30日16:02出院。李某在肥城市人民医院共住院1天,支出医疗费9970.64元。出院记录载明:转上级医院治疗。
同年1月30日18时至2018年3月12日10时,李某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1天,其伤情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李某在该院支出医疗费74858.19元。李某在其他医院康复治疗花费1340元。李某于2018年11月9日11:11在某卫生中心入院治疗7天,诊断为器质性或症状性精神障碍,抑郁状态,李某未主张住院七天的花费。以上李某共计住院49天,支出医疗费用86168.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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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作出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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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了泰东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5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肥城市人民医院在被鉴定人李某的术后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李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参与度拟为60-80%;被鉴定人李某肢体及运动功能无明显障碍未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致残标准,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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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于20182019年4月17日,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作出鲁安康[2019]精鉴字第190号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李某构成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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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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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患者的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肥城市人民法院委托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了泰东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5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肥城市人民医院在被鉴定人李某的术后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李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参与度拟为60-80%”,法院酌定肥城市人民医院对本次事故应承担70%的责任。2019年6月11日,法院作出“肥城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46544.81元”的判决。
来源:齐鲁晚报、泰安晚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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