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我认为咱们被征收人要对征收方下发的征收文件重视起来,因为在实践中,咱们被征收人一旦忽视了征收方下发的文件后,咱们被征收人的房子很有可能遭到征收方的强制拆除,我在我代理的案子中,也有许多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因为被征收人不重视征收方下发的相关文件,而被强拆的。接下来我就将通过这篇文章来为广大被征收人解读,在征地拆迁中最值得关注的那几份文件。
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其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我想在征地拆迁中见到的概率要低于违建拆除中见到的概率。因为在实践中,这份决定大多是行政机关或者征收方在将当事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后,让当事人自行拆除。咱们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一定要对其决定发布主体进行审查,如果该行政机关没有资格作出该决定的话,我们可以认为这份决定无效。另外咱们被征收人在翻看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还应对其有没有载明救济途径进行审查,一般来说咱们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咱们农民朋友认为征地补偿款不满意从而不签署补偿协议的话,征收方一般来说会给咱们农民朋友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实践方面来说的话,征收方一旦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代表着离司法强拆不远了。在此,我建议咱们农民朋友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可以对其作出主体进行审查,一般来说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机关是市县级的国土资源部门,其他部门是没有权力作出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是没有权力对咱们的房屋实施强拆行为的,在实践中一般是委托当地的城管部门进行拆除。
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对于这份文件,我想广大被征收人应该很熟悉了,在我以往的文章中,这份文件频繁出现。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简单来说,就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最低也应该是县级行政机关。如果在实践中,咱们被征收人在未收到任何文件时,自己的房屋就被拆除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咱们遇到了违法强拆,一般来说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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