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需要征询第三方意见作为是否公开政府信息依据的情形:
①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②个人隐私。个人隐私侧重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所有“适用于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
③其他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2.对于需要征询第三方意见作为是否公开政府信息依据的信息的审查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①该信息的认定需要书面征求有关第三方的意见;
②该信息的最终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与法院,并非所有信息都属于不予公开信息;
③需要审查不公开该信息是否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文书】 (2020)京0112行初298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与此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情形也日益增多,继而产生行政争议、形成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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