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法院审结武某等17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对主要犯罪人武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其他16人分别判处四年三个月到拘役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580万元到2万元不等罚金,累计判处罚金2100余万元,有效惩处了食品安全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武某、王某分别向鹿某朋、谢某、谢某芳、关某、刘某平等共计27人(部分犯罪人另案处理)购买从印度、巴西、巴拉圭走私进口的牛肉类产品,共计6481665元,除价值 98343元的牛肉类产品尚未销售外,其余部分(价值6383322元)被其直接或加工成熟食后在永城境内进行销售;另有658件经鉴定属国家为防控疫病禁止销售的牛肉类产品被查扣。
以上被告人交易的牛肉类产品均产自口蹄疫疫区印度、巴西、巴拉圭,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偶蹄类动物产品。
法院判决
被告人武某、王某、马某旺、谢某芳、鹿某朋、关某、谢某、侯某军、李某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母某海、郭某春、刘某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被告人卞某宇、侯某军、张某军、黄某权明知他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依法判决
被告人武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八十万元;
其他15人分别判处三年九个月到拘役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180万元到2万元不等罚金。并对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来源:商丘天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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