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国家的公定力,法律要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当事人信守承诺,彼此信任。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决定的信任和依赖而产生的利益,要受到保护。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根据一个案例来讲述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运用:
案情概述
齐某系山东省A市B县C镇D村村民,其与聂某系邻里关系,聂某的住处位于齐某宅基地西侧。齐某因申请宅基地填写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表,该申请表中四至一栏的西邻栏中,无聂某或其亲属的签字认可。此后,B县政府向齐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此后,聂某与齐某发生民事争议,C镇政府处理该民事纠纷期间,原B县国土资源局派遣工作人员抵达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齐某持有的涉案集体土地使用证包含聂某宅院的46.72平方米老房屋及院落的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房屋所有权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不同,登记错误。据此,B县政府、国土资源局根据《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30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作出《关于撤销杨某、李某、齐某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齐某不服该决定,向A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A市政府经审查作出维持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齐某因不服B县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杨某、李某、齐某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B县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杨某、李某、齐某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中涉及撤销齐某集体土地使用证部分的内容。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向B县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依法分析
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可知,行政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对其作出的合法的行政许可进行撤销或者废止的,由此给被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该条规定中得到体现,信赖利益是相对人基于信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因行政行为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明确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信赖基础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允诺等。(2)违法行政行为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错时,应当注意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仅要衡量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对相关各方利益的影响,而且要衡量引起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和长度。相对人不存在隐瞒、欺骗等主观故意时,其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过程中当然享有信赖利益。但是,需注意的是,当行政行为因重大明显违法而无效时,该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信赖基础。(3)负担性行政行为中信赖利益板胡原则的适用。即当行政机关将原较轻的负担性行政行为变更为较重的负担性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此时的信赖利益即为相对人因原行政行为变更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史律师评析: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根据自我纠错原则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据此,行政机关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错误,致使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同,属于错误登记,行政机关可根据自我纠错原则撤销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错误登记部分。但是,行政相对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形成信赖利益,已经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居住。此时,结合自我纠错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维持行政机关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错误登记部分的决定,同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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