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村委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要目的和内容约定的是双方之间在拆迁过程中的安置补偿事宜,没有证据表明有关部门对土地及房屋实施了征收;虽有街道办参与协议签订,但协议约定街道办仅是“负责指导协助拆迁各环节的工作落实及安全保障工作”,该项约定没有改变各方当事人之间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被拆迁人对此可另行主张权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总结如下。
安置补偿协议内容
根据《征收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提醒注意:签订补偿协议是征收补偿最主要的方式,但因补偿协议引发的纠纷也很多,有些被征收人签了协议却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所以,在签字前一定要仔细核查协议内容,避免利益受损。补偿安置协议主体也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
明确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征收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补偿协议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双方应该对补偿安置方式予以明确,确定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提醒注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明确货币补偿金额、货币支付期限;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数额、结算方式和期限;无论选择哪种补偿方式,补偿协议还应对停业停产损失、搬迁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内容进行约定。
结语
实际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除了应该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期限等重要内容,还应明确双方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注意,如果发现协议中存在不公平条款或忽略双方的违约责任等情况时,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签字,及时取证,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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