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保障,而司法人员是法律适用于社会的重要力量,在诉讼案件井喷式增长的当今时代,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法人员等司法队伍力量无比珍贵。
按理说,跟医务人员队伍一样,司法人员应当是受到更多保护和尊敬,但遗憾的是,司法人员与医务人员一样,同样面临着更为直接、更为猛烈的威胁,从未断绝。
2016年2月26日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经抢救无效死亡,享年38岁。两名歹徒逃跑后自杀身亡,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
2017年1月26日,除夕前一天,广西陆川一名已经退休的傅姓法庭副庭长,被一男子持刀刺死。该男子为傅法官曾经审理过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曾对妻子有过家暴行为。尽管当时,法官依法作出判决,但男子长期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遂下此狠手。
2020年11月13日,哈尔滨郝剑法官在该法庭的收发室被犯罪嫌疑人吴德仁持刀捅刺,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发布最新情况通报,详细论述了事情经过,并强调此事已经属于“挑战司法权威”。
该嫌疑人家暴妻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官判其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其不服上诉,并酒后来到法院索取房产证,因法定程序问题无法取到,法官也向其解释原因,但其还是径直下了狠手。从现实情况来说,法官的处理方式、判决结果并没有什么可以指摘之处。
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正在进行侦办。
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并不是第一次被提上台面,而这一事件仅仅讨论嫌疑人的“重罚”或许还不够,更为重要的是思考此事发生的原因,以及应当如何避免。
首先,刀是如何进入法院的?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这就不得不说谈到法院的安检问题。
众所周知,进入法院需要安检,并且法院内部构造相对复杂,司法人员办公场所均需要指纹解锁,其安全性是较高的。
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司法资源稀缺,很难在全国各地、各乡县都建造如此规格的法院大楼,巡回法庭、派出法庭等形式被运用广泛。
“国徽在哪儿,哪儿就可以开庭”的新闻曾一度感动国人,“背上的法庭”的确体现了我国司法建设及司法人员的努力,但这也代表了,安全性的下降。
包括上文中提到的部分事件,以及此事,都与“派出法庭”有关系,虽不是必然联系,但不得不说,硬件设施跟不上是一个问题,且是一个目前还很难解决的原因。
当然,把锅都甩给安保措施不到位是不合理的,其深层次还有其他更为重要的原因。
其次,有人认为,这是因为《刑法》适用目前过于宽松,使其指引、警示、教育等作用发挥不够,许多人对于“犯罪”并没有多少敬畏感,甚至认为只要符合一般道义就可以不管法律。
例如部分当事人觉得拿回自己的东西“理所当然”、打自己的孩子“无可厚非”、打老婆是“家庭事务”,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嫌疑人行为背后的道德动机进行过多考虑而轻判,就会营造一种“轻刑”的社会氛围,进而增加潜在犯罪。
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分析该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可能是觉得自己的房产证‘属于自己’,而法官‘拆散自己家庭’不算,还这么推脱,我动手只是‘以牙还牙’,法律也不该重罚我。”
这也直接导致公众过于轻视法律权威,因此对待刑事案件需要尽量少考虑行为人的道德动机,就事论事,应当提高加强《刑法》威严的意识。
对这一论调,虽有偏颇,但确实也点明了司法对于公众犯罪心理以及社会文化的重要性,一些争议性案件的轻纵或许会造成整个社会的守法意识滑坡。
再者,也有人提到,“伤医”、“伤法”根源在于公民法律的了解不够,不知道怎么何为维权也就走了歪路,比如这件事情的嫌疑人如果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房产证或许就不会下手了。
不得不说,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对于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就很容易使得公民凭借自身朴素价值观、社会道德规则行事,就很容易违法。
因此,加强司法案件办理透明度、加强法律宣传、加强守法意识培育等活动是有意义的,也是需要坚持的长期事业。
但是,正如某法官在陆川事件中所言,“对一些习惯了用强势和肢体解决问题的人来说,法律只是工具,不是信仰!”
即使懂得法律,某些人并不觉得应当遵守,而更愿意在法律边缘试探或者直接无视,正如此事件中,嫌疑人已经提起了上诉,相关问题法官也已经与之解释过了,不能说“不知者不罪”。
对于这一部分人,或许严惩更为适宜。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也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伤医”一样,司法人员不能拒绝裁判,处理的都是矛盾极为激烈的案件,如此直面人性之恶,就算法院坚如堡垒,其总有出法院的时候。
要减少此类恶性事件,需要落实最高法发布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从组织保障、硬件配置、机制建设和配套举措等方面,强化对一线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还可以考虑多运用诉前纠纷解决方式,发挥村委、居委、行政部门等组织的职能,起码应当起到案件分流、危险性提醒、日常普法、案例宣传等作用。
但不得不说,总有一些人,并不太把自己的生命以及别人的生命当回事,对于此类人群,或许“杀鸡儆猴”、“重事重罚”等做法并不为过。
无论是医务人员保护、还是司法人员保护,想要成功地打造一个坚固的保护体系,就必须聚集起全社会力量,真正做到筛选危险人群、认定危险事件、用科技隔开司法人员与危险的距离(如网上开庭)、司法人员个人信息保护、司法人员安保力量加强等等。
司法人员安全保障是一个社会问题,毕竟如果连最接近法律的群体都无法“免于恐惧”而影响“公平正义”,那么司法权威将真的无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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