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和解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23日将持有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酒泉寒旱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任何影响。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敦煌种业”)于2020年7月6日、7月7日披露了《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7)、《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9),其中: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港公司”)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敦煌种业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事宜,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新01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陆港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公司、敦煌种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9)。
二、案件当前进展情况
(一)陆港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新01民初181号之三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1)、准许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249,723.61元,减半收取计124,861.80元,由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124,861.81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二)陆港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海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的3100690370130008666540账户及310069037018800026092账户的保全措施。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陆港公司与上海公司、敦煌种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在案外达成和解,陆港公司也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新01民初181号之四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解除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的3100690370130008666540账户及310069037018800026092账户的冻结。
三、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和解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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