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遭12人公园围殴”的新闻才刚刚过去,今天“15岁少年被6名未成年人围殴致死后掩埋”的消息又上了热搜,“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浪潮可谓是一波接着一波,只是,此次事件实在是令人震惊。
11月10日,官方正式公布警情通报,再加上根据媒体报道及其与有关部门的确认,大致可以得知事情经过。
10月29日,陕西兴平一名15岁少年袁某因琐事在当地张耳村被6名未成年人的堵截和殴打,直接造成袁某昏迷,假如此时几人就停下暴力,或许悲剧不会发生。但是见袁某昏迷,几人并没有并没有善罢甘休,反而又将袁某用出租车拉到了当地的一处宾馆房间内,继续进行殴打,此说法得到了宾馆老板的证实。
因为宾馆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疑似并未要求出示其身份证,警方自然是比较谨慎对待这一情况,目前该宾馆的营业许可证已经被吊销。
30日凌晨,其中一人发现袁某已经没有了呼吸和脉搏,几人便将其尸体用绿色的被子包裹,再度拉回张耳村,然后找到一处废弃民房,在附近挖了一个坑,将尸首埋入。
11月2日,6人均被刑事拘留,根据供述,6人均为未成年人,在袁某上学期间曾多次殴打袁某致其休学。
更令人生寒的是,根据报道,其中一名嫌疑人杨某今年14岁,案发当晚曾归家,家人并未发现丝毫异样。直至警方上门控制杨某,杨某家人才发现孩子犯案。
不由得让人想质问一句,“同样是一条生命,对于他们6人而言,霸凌他人、剥夺他人生命真的就如此没有心理负担?”虽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但网友们已经开始重点关注起“是否会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而轻纵”这一问题。
首先,这6人会逃脱刑事责任吗?并不会。
只能说,幸好这6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未成年,但均已年满14岁,根据《刑法》规定,对特定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而此次事件中,6人的行为很明显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属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或许有人问,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何区别?
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一个是本着故意杀害他人为目的,一个为故意伤害为目的,但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而未成年人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会判定为“故意杀人”,一是因为很难证明,二也是会认为未成年人更难理性控制自己。
虽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样也是重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由于犯罪嫌疑人未成年,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也不适用死刑。
综上,虽然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最后真的不会判得有多重。
虽然结果并不如大多数网友所预期,但不得不说,此次事件之后透露出的问题也实在不得轻视。
1.首先是长期存在的“校园霸凌”问题,袁某被6人长期“霸凌”,因“被打怕了”而坚持退学,为何当时没有得到解决?
当然,目前各方是否作出了回应、如何回应的还不清楚,但6人的供述并不假,说明“霸凌”问题起码在校园中确实还是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0月17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学生欺凌进行了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虽然法律对相关欺凌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欺凌”严重不严重还是学校说了算,为了声誉,很难说学校会不会进行瞒报,“大事化小”。
而学校不予重视、不予上报,似乎也并不需要承担什么负面影响,相关负责人员也没有什么惩罚,这是不是可能会造成、加剧校方“不出大事就不管”的态度?
2.即使上报,所谓的“依法处理”实在有些宽容。
不得不说,实践中对于进行“霸凌”未成年人的处罚有些宽容,几乎都只是批评教育、警告处分,对其监护人也只是批评教育、进行民事赔偿。
比如2020年5月,云南一女生被多名男生殴打,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接受治疗。当地警方传唤涉事男生后,打人者只被学校处以警告及处分,其监护人仅被传唤、批评教育。
2019年7月,宜兴一女生被要求跪在地上,多位女生进行辱骂并扇女孩儿耳光,要求其说“我错了爸爸”等话,其中一位打人者甚至叫嚣报警也没用,最后,公安机关锁定了打人者,但仅对违法人员进行严肃训诫,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这些事件恐怖之处不仅在于未成年人的手段恶劣,也在于他们因知道“报警也没有”而更加肆无忌惮,更恐怖的是,似乎真的是“报警也没用”。
过轻的惩罚,不会对未来产生丝毫不利影响(因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会被封存),金钱赔偿也是由监护人承担,真正的施害者不会受到什么实质性的震慑,反而会受到“反向鼓励”,既然作恶不会受到什么惩罚,那为什么不继续作恶呢?
实践中确实如此,受害人即使告诉老师、家长,甚至报警,却仍然会在事后受到更为严重的报复,陷入更深的绝望。电影中《少年的你》所演绎的故事并不完全都是虚假。
3.“他还是个孩子”的社会观念依旧存在
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初衷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并不算健全,也是预设“未成年人都是善良的”,因此对于“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并未考虑过多。
这也符合社会上某些人“他还是个孩子”、“孩子嘛,打打闹闹过来,都是这么过来的”、“长大了就懂事了”、“打了就打了,这都是青春啊”等等三观不正的论调。
当然,我们应当教导孩子们要做一个遵纪守好的好人。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加上部分家长教育问题,部分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早已经不是过去所设想的那么“懵懂无知”,也不再那么“单纯善良”。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早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用过去的社会观念并不能应对,过去的机制或许也应当进行及时的调整,比如对其违法犯罪记录纳入个人档案、征信记录、加大对监护人或教育机构的监督压力等等。
无论如何,不能够让“保护未成年人”变成“保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更不能成为“鼓励未成年人肆无忌惮地违法犯罪。”
当然,对于这一问题,社会各主体都不能以“不干涉家事”为幌子逃避责任,那些被轻纵的“孩子”似乎仅靠“批评教育”可能真的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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