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护我成长,我给你养老”,这句宣传语听起来那么美好,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并不总是如理想中的那么和谐,有不合格的父母,亦有不合格的子女。
11月2日上午,陕西榆林靖边“埋母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马某宽犯故意杀人罪,获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宽当庭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据报道,马某宽母亲已于今年9月底去世。
事情发生在2020年5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马某宽将其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王某某用家中的两轮手推车将母亲王某某推进一废弃墓坑内,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锹铲土掩埋。5月5日,由于发现老人失联,马某宽妻子选择报警。公安机关迅速立案,随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控制了马某宽,并在老人被埋三日后将其救出。
根据警方公布视频,所幸老人被埋的地方只是用破碎墓碑堵住,掩埋的土并没有踩实在,墓穴里还有一定的空间,因此老人在经过治疗后无生命危险。
事后马某宽自述作案动机,因为母亲生活难以自理,经常大小便失禁,弄得家里很臭,让他感到心理压力很大,犯案后他也自觉很后悔。
另外根据媒体报道,“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在被告人12岁的时候,母亲改嫁,从小他都是叔父带大的,包括结婚生子,都是叔父帮着操办的,所以他心里对母亲怨气已久。”
对于十二年的刑罚这个结果,一方面,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感觉毕竟是杀人,判得太轻了;另一方面,也有很多网友认为被埋母亲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老来不去依靠小儿子而是依靠大儿子,大儿子心中难免会有不忿。
关于十二年的刑期来说,是否太轻呢?其实也是在合理范围内,也不算过轻。
首先,根据《刑法》,被告马某宽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并无疑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被害人获救后经过救治并无生命危险,身体也没有遭受十分明显的损害,因此其行为在法律上讲属于“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的既遂犯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法2017年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所以说,原本判死刑或无期的,可以从轻处以有期徒刑,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另一点就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量刑考虑情节,即“认罪悔罪”程度,这也是为什么经常强调说一定要意识到“坦白从宽”。
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按照有关部门公布情况,被告人马某宽悔罪表现良好,应该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就坦白交代了罪行,给有关部门救治被害人提供了便利,也避免了其母亲死亡的悲剧,事后也有悔罪情节,因此也让他得到了“从轻发落”。
总的来说,虽然该案犯的行为造成了比较大的社会影响,也的确属于恶性犯罪,但有未遂、认罪悔罪、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十二年刑罚也并不算太轻了,尚在合理范围内。
犯罪固然不对,但此事也牵扯出另外一个令人有所争议的问题,“母亲从小改嫁,也没有完全尽到父母的职责,子女还需要尽赡养义务吗?”
老话讲“改嫁不为母,过继不为儿”,说的是假如母亲改嫁到别家、子女被过继给他人,父母子女的关系也就断了,那么父母也没有理由要求子女赡养自己了。只是,这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是严谨审慎的,对家事领域并不会进行过多道德和道义评判,因此对部分社会文化观念并没有进行采纳和吸收。
依据法律精神和《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同样也有赡养的义务,这些义务基于“血缘”而生,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法律也不可能全知全能,只能做好最为底线的保障。家事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旦事实生成,在法律层面几乎也就再也断不开了。
因此,虽然从情理上讲,被告人似乎确实会心有不甘,但承担对被害人的赡养义务在法律层面确实并无不妥,而为了逃避赡养义务而“弑母”更是不对。
其实仔细想想,社会和人性总是复杂的。
被埋母亲数十年未曾过问孩子的生活是事实,被埋得救后还担心自己孩子会被判重刑也是事实,个中故事或许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看清的。
判决结果出来,被告人并未表示上诉意愿,此事大概率已经了结,但这不过是千百年来我国父母与子女关系之间所存问题的一个缩影。
该如何教养好子女,该如何照顾好父母,二者该如何去相处,这都值得我们不断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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