薯片作为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零食,深受各类人群的喜爱,谁会忍心拒绝各式口味的薯片大礼包呢?
只是,最近一则“薯片致癌”的消息登上热搜,“致癌”两个字惊得我赶紧放下手中的某比克,顿时感觉自己已经身中剧毒,呼吸困难,吓得我不得不深入了解相关消息。
近日,深圳市消委会从挑选了15款国内外知名品牌薯片,并委托专业质检公司开展了比较试验。经检测,安全指标方面,15款薯片样品均符合国标要求,且反式脂肪酸含量低。
但值得注意的是,检测中还发现7款薯片的2A类致癌物丙烯酰胺含量高于欧盟设定的基准水平值(750μg/kg),其中某铺子、某松鼠、某小姐三款薯片的丙烯酰胺含量超过了2000微克每千克。
相关品牌回应称,国家标准之中没有无丙烯酰胺限量要求,目前仍然在正常销售。这就有些让人疑惑了,“为什么有致癌物的食品还能卖呢?”“为什么我国没有相关标准呢?”“消委会的检测没有什么效果吗?”
为什么含致癌物的食品还能卖呢?不违法吗?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其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对各类生产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对于销售有毒、有害、危及人体健康的情况,还可能会违反《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相关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处罚。
那为什么薯片含有致癌还能继续卖呢?因为大多数食品都含有致癌物。
这并非危言耸听,这是因为致癌、甚至致命物质太多了,多到人类完全无法避免的程度,如部分菌菇、部分发酵类食品、部分海鲜食品、部分烟熏食品等等。
拿报道所称的薯片中的致癌物丙烯酰胺来说,其是2002年被发现,见于高温加工生产的食品,属于一种有毒的、具有潜在致癌性的化学物质。
主要是一些富含淀粉的食物经煎炸焙烤时,丙烯酰胺就会形成。所以说,只要是含碳水化合物的食物,在油炸过后基本都会产生,你吃的面包、油条、烤肉、咖啡里都会产生。
当然,“油条致癌”、“烤肉致癌”也常有人说,不过有句话讲得好,“抛开剂量谈毒性的都是耍流氓!”毕竟能每天吃个几十包、连续吃上一段时间的人并不多。
并且,虽然丙烯酰胺被列入了2A致癌物,确实有其毒性,能够导致慢性神经损伤,破坏基因的遗传性毒性等等,但是目前并没有病理学证据能够直接证明食品中的丙烯酰胺和人类某种肿瘤发生有明显关联性。
固然我们要强调饮食健康,摄入油炸食品要适量,但是过于夸大“薯片致癌”、高喊“关闭不达标企业”倒也不至于,凡事都在于一个度。
那么就有人问了,“那这个检测就是一场作秀?”也不尽然,此次检测自然有其意义。
食品安全标准是紧抓、检测、判断、惩处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食品安全法》十分重视的一部分内容。
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度不是闭门造车,肯定需要进行多方吸纳,即没有各方对食品安全标准提出更高要求,我们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也很难进一步完善。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此次检测的标准比照的是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先不说欧盟的好不好,而这一标准确实在我国暂时没有,此次检测就对补足这一块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就起到了警示作用。
而且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对丙烯酰胺做出具体规定,但据相关报道,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在2019年5月也重启了对食品中丙烯酰胺的评估。
那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在的回应有没有道理呢?
相信有些人看到“不合格”三个字就会萌生出“侵害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想法。
但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这个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因此,以欧盟的标准来检测、判定一款国内产品是否“合格”,确实没有法律依据,相关生产经营者继续销售相关品牌产品并不违法。
换句话说,由于生产工艺、社会文化等国情不同,按照欧盟标准,国内可不仅薯片这一类食品不达标,全部禁止生产,全部进行维权可能也不大现实。
并且,虽然消保委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测有其意义,但需要知道其并不是正式、法定的检测机关,没有相关行政职权,其产品认定结果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真有消费者进行起诉,法院也不会真的直接根据公布出来的检测结果进行产品不合格判定,而是要委托有职权做出检测判定的机构,来做出检测判定。
不过话说回来,其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最直接负责人,通过技术改进、设备更新等手段进行相关物质的控制也并非不可行,毕竟还是有同行达标的。
起码不断改进的态度还是得拿出来,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够以“我没违法我骄傲”的心理对待社会公众的质疑。
食品安全应当追求安全上限,而不是满足于安全下限,没有标准也不是不改进的理由。
最后,不管是对喜欢摄入过多油炸食品的人群也好、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也好,还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好,都说一句“大家还是多多加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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