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李某今年28岁,至今未婚。长得也算是“一表人才”。在初中毕业以后,他就在社会上游荡,久而久之就经常行盗窃之为。一天自己和外面的朋友聚餐过后,便准备坐地铁返回自己的小屋内休息。
在坐地铁的过程中,他看到一个长得十分秀丽的女乘客,想到自己活了快三十年也没有交过女朋友,内心就起了异样的冲动。于是他便开始趁地铁上人多的时候对该女乘客实施猥亵。但李某并未想到在他的右面还有一个女子王某,她在一上车就“盯”上了这个长得较帅的小伙子,见李某行如此不堪之事,她便拿出手机将这一幕拍下。李某猥亵得逞后就准备溜之大吉,没想到刚下地铁就被王某一把揪住,她对李某说刚才的所作所为均已被拍下,如果不想被报警的话就要答应同自己过夜。李某害怕了,再三思量之后选择同王某去宾馆行事。
注:本案来源自真实案例,笔者摘录主要案件事实,方便阅读!
接下来笔者从当事人个人角度分析本案中的行为
李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这里李某对于女乘客的猥亵行为就是我们所称的“咸猪手”。关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是有争议的,因为李某并未采取“强制”手段压制女乘客的反抗。不过笔者不赞同该种观点。我认为这种行为还是要以强制猥亵罪处理的。
至于理由,笔者认为李某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以及女乘客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对女乘客实施了猥亵行为。这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法条规定。
也就是说,李某本人虽未有强制猥亵中的“强制行为”,但是他利用了地铁人多眼杂的客观条件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不能将其视为是一般的猥亵行为,而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在司法实务当中,也已经有类似行为被判刑的先例。王某的行为同样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所有的男性和女性),其基本含义就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猥亵被害人的行为。
本案当中的王某拍下了李某的罪证,面对持有的罪证她可以及时向当地警方反映,这是她的正当权利,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义务。但是她不能够用这种正当的权利去达成自己的非法目的(胁迫李某与自己发生关系),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我们仔细考虑一下,正是王某利用会告发李某猥亵女乘客的这个事实,才使得李某最终不敢反抗,王某也最终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这也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所以,王某的行为同样构成强制猥亵罪。
结语
发现有人违法犯罪并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这是每个人都具备的正当权利。但是正当权利的行使也要有限度:既不能用这种权利来达成自己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这无论在哪个法律领域都是被严令禁止的。不过换个角度而言,倘若这种正当权利的行使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视为违法:
以本案而言,假设王某拍下了李某猥亵他人的事实,然后以此胁迫逼李某还清尚欠自己的欠款,则王某的该行为就是合法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 蓝天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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