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6岁女童遭母亲及母亲男友虐待案件持续发酵,引发广泛关注,一个小女孩儿,什么都不懂的弱小孩子,遭遇了开水浇头、铁钳拔牙、钢针扎腿、喂猫粮等等三个月的虐待,几近丧命,身心俱遭受损害。
2020年5月28日晚,公安机关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有女童被虐待,公安机关立即受案办理,并于5月29日凌晨将陈某威、刘某彦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随即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虐待罪申请批捕,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 9月8日,检察机关以陈某威、刘某彦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当天予以立案。
9月30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女童伤害等级进行鉴定。 10月18日,鉴定机构出具意见:1处7级伤残,2处9级伤残,1处10级伤残。
据央视新闻10月30日消息,法院正在进行下一阶段审理准备工作,目前被害人的监护人已作出事实变更,由其父亲看护。
当地法院、检察院回应将加快案件审理速度,依法从重从快严惩犯罪分子。我本性并不激进,在此事上却忍不住思考,有希望死刑吗?甚至对肯定回答无比期望。
虐待自己女儿的那个女人呢?虐待罪是必然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正如我之前有篇文章所提到的,故意伤害罪比虐待罪量刑要更重,此次其行为也不是“虐待罪”一罪就可以涵盖的,其性质也并非简单的虐待,若追究其“虐待罪”,即使现在女孩儿有一处重伤,刑期也不过是二到七年,实在不足以回应现有民愤及其造成的负面影响。
根据《刑法》,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追究“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并罚,结合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特别残忍手段等等加重情形,十年有期徒刑往上走是很有可能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那个女人似乎并非完全“丧失人性”。
10月30日,记者从盛京医院骨科门诊医生处获悉,5月20日,女孩儿曾被其生母刘某彦带至医院,在其得知手术费用需一万元左右时,拒绝接受治疗,又将童童带离了医院。
5月21日晚间,刘某彦带孩子返回医院接受治疗,虽然一直拒绝童童住进重症监护室,但在直到医疗团队多次强调孩子已病危,不接受治疗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时,刘某彦也同意了抢救,全程那个男人并未出现。
因此也有人猜测,虽然同样可恶,但那个女人也有抢救孩子的行为,可能并非故意伤害的主犯,其自身可能存在一定隐情等等。本文在此不做妄自猜测,但若真的存在如此情节,考虑到其行为和身份,可能死刑有些困难。
若说那个女人有此行为,尚还可以提及,那那个有案底男人就真的无所辩驳了。
据报道,被告人陈某威(那个男人),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刑满释放。
有人提到,那个男人有案底,是不是能作为从重情节呢?这个倒并不会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危害国安、涉黑涉恐等)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那个男人犯罪并不构成特定累犯,又刑满已经超过五年,因此也不构成一般累犯,加上“虐待罪”具有特殊犯罪主体条件,可能其最终罪名还是“故意伤害罪”。
不过正如前文所及,“故意伤害罪”对于“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还是十年有期及以上,直至死刑。加上其很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的主要实施者,也并未有任何可观行为。
因此,在官方回复“从重从快严惩”的背景下,被判死刑也并不算过分。
令人欣慰的是,抚顺市委、市政府成立工作组,不仅对犯罪分子进行从重从快严惩,也对女孩儿进行了帮扶。
其父亲也是一位好父亲,18年12月离异之后,虽然抚养权判给女孩儿母亲,但其还是照顾了孩子一年多。
确实是因为其工作性质(货车司机)很难照顾好孩子,才还给那个女人抚养,并且也是有定期询问,直击孩子被虐待开始就再也接触不到孩子,最后甚至还被联系方式拉黑。
此事一出,社会公众踊跃捐款,很快就筹集到了243万,至今还在上涨,但女孩儿父亲也发表声明表示资金大概已经足够了。
目前其父亲已经在开始拒绝接受捐款,希望大家把爱心放在其他需要帮助的地方,所筹集的钱均会用于孩子,多余部分会捐出去,一定不会以其他理由用这笔钱。
目前,监护权也依法转移给其父亲。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明文规定,可以适时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
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了7种情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其中就有“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这一情况。
不少人也责怪法院,当时为何不直接判给父亲。其实也可以理解,毕竟离异时,其父亲确实工作比较繁重,那个女人似乎也没有表露出如此倾向,就连女孩儿的姥姥也没有想到自己女儿能对外孙女儿干这种事情。
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但可以选择自己成为怎样的父母。
在社会文明日益进步的当下,每个人都应当认识到,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或随意摆弄的玩具,不能任由虐待或遗弃的事情发生。
当真的出现了如此令人生寒的事件,“不干涉家政”、“家庭内部矛盾”等观点更显得无比狭隘与逃避。
结尾如同拉姆事件时,我所回答的一样。
所以,最后你问我,被告人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呢?
会。起码我觉得、我希望,应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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