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所以选择自主择业,只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3号文件这个强有力保障,以及之前相关配套的保障待遇为前提。否则,打死我们也不会选择自主择业。所以,关于下一步《保障法》草案的审议,向全国人大提两点中肯的建议:
第一条建议:希望全国人大尽快公布《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全文,像其他法律条文一样在网上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收集到更多真实的声音、合理的建议和科学的意见,我们都在翘首期盼草案二审稿!
第二条建议: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相关待遇和保障继续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发〔2001〕3号文件和中发〔2016〕13号文件,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落实执行,本法颁布实施后原政策如有与本法不一致的,按有利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原则执行。这样才能体现尊重历史,体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从而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既能体现出对现役军人的尊崇,也是对退役军人的尊重。
以上,请人大法工委斟酌。不妥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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