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惨绝人寰的虐待,给人带来的冲击比拉姆事件更加震撼。初看这则消息,我并不敢相信如此魔幻现实主义的事情会发生,并且遭遇者还只是一名女孩儿。
辽宁抚顺,女孩儿才6岁,被自己亲妈及其(离异后所交)男友疯狂虐待3个月,热水浇头、钳子拔牙(拔掉的牙不许扔,还得咽下去)、打火机烧嘴、钢针扎腿、喂猫粮……
女孩儿被发现时,全身有数十处骨折,送医后曾被下病危通知书。
孩子交给母亲抚养本来是为了让她受到更好的照顾,但却将她送入了黑暗之中,其亲生父亲无比自责,也万分悲痛,“能活真的是老天爷留了一条命”,其姥姥也表示,“真的不敢相信眼前的一切。”
10月27日,这则消息引起群众愤慨,目前虐待女孩儿的两人已经被刑拘,等女孩儿的伤情鉴定报告下来就可以进行审判。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面对这种“禽兽父母”,势必不可轻饶。
首先,要说明的是,“虐待”一般指的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女孩儿的“生母”(私以为她已经承担不起这个称呼了),那个女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有管教的权利,这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合法的,只不过,法律赋予父母的监护权中,不光有监督,还有保护,较为典型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父母虐待子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已经成为常识了。不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还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那个男子,不是家长,他犯的什么罪?也是虐待罪吗?
虐待罪需要犯罪主体是家庭成员,因此其男友并不能构成虐待罪,而是涉嫌故意伤害,虐待只是其故意伤害的行为情节。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很明显,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远比虐待罪重,追究那个男人的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宜。
虽然小女孩儿的伤情需要进一步进行鉴定,但是从直观并结合病危通知书,应该可以判断已达到重伤级别,而且手段极其残忍,社会性质及其恶劣,应属于特别手段致人重伤的情节。
于是会有人问,那个女人呢?可以追究她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虐待罪吗?
的确,在司法实践中,父母虐待子女的情况下,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适用界限并非十分明确,抛开虐待罪直接定故意伤害罪的例子并不多。
但此次案件中,那个女人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模式已经明显超出了虐待的范围,严重程度也并不是虐待能够包含的,甚至有网友认为,“这都快赶上故意杀人了”。
因此,希望公诉部门能够有一个令人满意的诉讼方案。
虽然有法律规定,但父母虐童事件从未断绝,近几年引爆网络的次数也是数不胜数。
比如2016年2月,杭州一女子虐待自己2岁女儿,用断粮、掐拧咬、打骂、塞油漆桶、罚跪等多种手段至6月,女儿在一次打骂之后失去生命,事后发现女孩儿死前一月就已经有颅内出血症状;
2018年12月,深圳一对父母在饭桌上联合打骂、虐待自己8岁女儿的视频流传于网络,引发大众发声谴责,经调查才知道虐待其实早已持续一段时间。
2020年8月,陕西金台男子刘某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致其受伤,后被刑拘。
此次案件,孩子的姥姥表示,“察觉我要报警,女儿(那个女人)还发来威胁信息,我不知道是谁在用我女儿的微信给我发消息,意思说如果被判刑,将来要拉垫背的……”
不禁令人惊骇生寒,她说的垫背的指的是谁,不言而喻。连本案受理律师都称,这起案件是他执业24年来最残忍的案例。
某些人似乎从未有过父母对子女的爱,满满的戾气如洪水一样往孩子们身上呼啸而去,不禁让人气愤,“既然不爱,生下来干什么,就是用来出气的、玩儿的、虐待的?”
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但可以选择自己成为怎样的父母。在社会文明日益进步的当下,每个人都应当认识到,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能任由其虐待或遗弃。
伊坂幸太郎说,“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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