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时某某平时在工地打零工,某天回家看见对门家发现有家没关,欲行窃。
正在寻找财产时,却被女主人甘某发现。
甘某从小个子,胖乎乎的,瘦乎乎的时某被打得头破血流。
打斗完后她发现时某外貌帅气,加之自己离婚太久了,便想着强行侵犯时某。
经过几个小时的互动过后,甘某放了时某。
小时在出门后越走越想越是气愤,作为一个男人,感觉到好羞辱。
于是就立马报警。
一般来说只要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秘密的手段占为己有,达到了刑法中规定的达到犯罪标准的数额,那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
但是对于特殊类型的盗窃罪,并没有数额要求。
在本案中就涉及到一种特殊的盗窃类型即入户盗窃。
只要你带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进入他人房子,欲实施盗窃。这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
本案中的时某欲实施盗窃,被甘某发现了,并没有完成盗窃行为,但时某依旧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02 甘某构成何罪?
《刑法》第236条【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看出构成QJ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不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此甘某不构成此罪。
尽管甘某不构成QJ罪,构成强制猥亵罪,在这个罪名中,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全体人员,受害者也扩大到所有人。
在本案中,甘某不顾时某反对,强行进行3个小时的侵犯,已经构成此罪。
#我要上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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