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恋爱期间,杭州的俞先生陆陆续续通过微信给烟台籍女友徐女士发红包40多个,加上购买宝马车等花费,共计86万多元。分手后,俞先生要求女方返还红包和车辆未果,一纸诉状将徐女士告上了法庭。招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返还84万多元,徐女士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近日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女方不服判决结果,表示将申请再审,并欲寻求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
在我国特殊的风俗下,结婚时,男方都会给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在有些地方彩礼金额已经达到了数百万、数千万,彩礼的存在一方面是证明男方有多爱女方,一方面也是给女方父母补偿的说法。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给彩礼就不出嫁的情况,天价彩礼的出现使得彩礼变得不再有“彩”,反而成为了很多人结婚的最后一个障碍。
生活中,不乏给了彩礼之后,婚没结成,因为彩礼两家闹得不可开交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彩礼究竟应不应该返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有这么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针对新闻中俞先生和徐女士还未结婚的情形,法院为什么以“彩礼”的规定要求徐女士返还呢?原来啊,通过俞先生和徐女士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俞先生给徐女士花的钱是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为之,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两人聊天时结婚意图明显,且俞先生称呼徐女士母亲为丈母娘。同时,俞先生给予徐女士的钱款、购车款,数额巨大,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双方在恋爱中为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此举超出了普通赠与的范围,故俞先生要求返还的款项不应视为无条件的赠与。参照《婚姻法》中关于彩礼的规定,并参照关于附条件赠与的规定,判令女方返还男方恋爱期间为上诉人支付的购车款等大额支出。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法院用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缩写,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在本案中,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情侣分手了,送的礼物要不要返还,但是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引,结合二人强烈的结婚意图以及礼物、转账金额,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购车款等大额支出,反映了目前司法对婚前赠予以及彩礼的态度,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反映了此态度。
彩礼,是民间的习俗,讨的是彩头和喜气,不是敛财的工具,因为论及婚姻才会提及彩礼,千万不要本末倒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